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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關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精神,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加強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規范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進我區信息化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全區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實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社會信息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維護國家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措施。通過深化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全面推動重要信息系統安全整改和測評工作,增強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整體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進信息化建設。
二、組織領導
成立區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副區長李彥俠擔任組長,區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安分局、區國家保密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安分局網監大隊,由網監大隊大隊長韓迎飛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事務。
三、職責分工
公安分局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區國家保密局負責等級保護工作中有關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管轄范圍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區政府電子政務辦負責等級保護工作部門間的協調工作。
四、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使全區重要信息系統能夠全面進行準確定級和審核備案,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渠道暢通、責任明確、運作協調、通力合作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機制。
五、定級范圍
(一)基礎信息網絡、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互聯網數據中心、大型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重要信息系統。
(二)鐵路、銀行、海關、稅務、民航、電力、證劵、保險、科技、發展改革、國防科技、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商務、水利、國土資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統計、工商行政管理、郵政等行業、部門的生產、調度、管理、辦公等重要信息系統。
主要單位包括: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分局、區科協、區教育局、區住建局、區農業局、區衛生局、區計生局、區商務局、區工業辦、區果業局、國土分局、國稅分局、環保分局、工商分局、區人才交流中心。
(三)黨政機關的重要網站和辦公信息系統。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
(五)其它重要信息系統。
六、工作內容
(一)開展信息系統基本情況的摸底調查。區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各行業、各單位所屬信息系統進行摸底調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統的數量、分布、業務類型、應用或服務范圍、系統結構等基本情況,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確定定級對象。
(二)召開區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會議。召集全區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召開一次專門的會議,在會議上宣布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相關情況,并印發《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要求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到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備案。根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及相關手續到網監大隊辦理備案手續,提交有關備案材料。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在各地運行、應用的分支系統,向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備案。涉密信息系統建設使用單位依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保密局的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地方單位的涉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的區保密局備案。
(四)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備案后,網監大隊對信息系統的備案情況進行審核,發現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的,應當通知備案單位予以糾正。
(五)監督檢查。區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安分局、區國家保密局等單位將從今年起聯合對各重要信息系統行業主管部門、運營使用單位開展的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改,對拒不落實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單位,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保障。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重要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要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并于4月20日前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及相關備案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保障定級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定級工作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安分局、區國家保密局、共同實施。各單位必須各司其職,加強聯系,切實做好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
(三)多措并舉,加強宣傳教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規定和標準專業性強、內容繁多,相關部門、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要組織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認真學習,明確工作職責,熟悉掌握相關工作要求。要積極發動新聞媒體、重要網站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信息安全保護意識。
(四)自查自糾,完善制度。此次工作完成后,請各主管部門、運營使用單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技術標準,依據系統所定保護等級的要求,定期對信息系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并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如實向公安機關、國家保密局等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提供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信息系統備案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