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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政府服務管理理念和方式,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現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思想,緊緊圍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全縣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中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事項范圍
本方案所指證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方案所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公共服務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下同)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各行政機關要以證明事項清單為基礎,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并編制事項目錄清單(附件1)。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能夠實現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原則上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可參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附件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附件3)進行編制。
(四)強化核查監管。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參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辦法》(附件4)編制。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要利用已有的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施線上核查。無法線上核查的,應根據《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通過行政執法協助進行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檢查擾民。
(五)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守信和失信行為,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類,依法對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體懲戒措施。
(六)強化風險防控。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建立承諾書公示制度,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上級部門有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的,要利用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1月6日前)。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2021年1月6日前,各部門要將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方案報縣司法局備案。
(二)公布目錄清單(2021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機關要及時在對外服務場所和門戶網站公布本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并抄送縣司法局。具體事項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21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機關應公布第一批具體事項目錄清單及有關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等。
(三)協同有序推進(2021年5月31日前)。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試,不搞“大鍋飯”“等靠要”,加快推進工作進程。2021年5月31日前,各行政機關應公布第二批具體事項目錄清單。
(四)堅持優化提升(長期推行)。各部門要實時研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效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信息化建設進程、事中事后核查情況以及有關法規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不斷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時效性和精準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特別是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門間信息共享、社會誠信體系完善等問題要大膽探索研究解決。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切實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二)加強協調指導。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我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要加強與本系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對接,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推行告知承諾制遇到的問題,確保本系統上下協同一致。各部門工作進展有關情況,包括經驗做法、遇到的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及時向縣司法局報送。
(三)加強督促檢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內容,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四)加強培訓宣傳。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于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