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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鎮公共資源交易,有效遏制規避招標、肢解發包等行為,保護招投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方案。
一、成立交易站的目的和意義
公共資源統一進場、公開交易是新形勢下加強農村“三資”管理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迫切需要,是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全覆蓋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基層政府黨風廉政建設、構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通過公共資源陽光交易,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有利于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在合法、公正、規范、廉潔的軌道上運作,有效避免小型工程發包的隨意性和人為操作風險,以及政府集中采購和產權交易的的不透明性。
二、機構設置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決策、協調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重大問題的決策、重大事項的協調和領導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副書記、鎮長封其兵擔任,人大主席蔣朝輝、黨委副書記吳楠、紀委書記朱金宏任副組長,成員為各行政村村委會主任,鄉鎮有關站、所負責人。
(二)設立交易站。交易站由鎮黨委、政府直接管理,接受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指導。站長由鎮城管環衛服務中心主任張新全同志兼任,配備朱銀波和孔偉等2名專職工作人員。專職人員必須熟悉電子化辦公,能夠較快熟悉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知識。同時,需配備開標室、評標室各一間,與辦公區合計總面積約100平方米,并根據工作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傳真機、攝影攝像等設備。
(三)交易站職能。交易站既是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物資服務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又是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執行機構。交易站履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服務職能,具體包括:
1.組織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2.統一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3.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地和服務;
4.為各類交易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咨詢服務;
5.對中介機構進場操作的項目交易進行程序性監督;
6.協助調查處理相關投訴。
三、交易規模標準
凡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村居集體資金的各類建設工程發包和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以及涉及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處置的項目,除按規定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外,都必須進入交易站統一公開交易。具體包括:
1.單項合同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鎮、村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含裝飾裝修、智能化、路燈、綠化等),農村公路、農田水利設施、土地整理等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2.單項合同金額在5000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或合同總金額在2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
3.國有、集體資產(包括其所屬的全資或控股企業資產)的產權轉讓、租賃承包、房屋設備拆除,以及林權、廣告權、冠名權等政府、集體無形資產的轉讓、租賃等項目;
4.其他應當進場交易的項目。
四、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具體流程
鎮一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交易申請。招標人向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請,提交相關資料,交易站審查并報領導小組審批后項目進場。
(二)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委托交易站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需經領導小組審批后方可發售。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評標定標辦法,小型工程采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進行;施工方法簡單、工期較短的,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競爭性發包方式進行;貨物、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進行;資產處置類項目按照符合需求且報價最高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三)招標公告。交易站參照執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統一格式的招標公告范本。招標公告時間不少于5天,招標公告除應當在指定媒體(如縣公共資源交易網、中國網)外,還必須在鎮政府網站、鎮政務公開欄。
(四)受理投標報名。現場受理投標人報名,進行資格初審,發售招標文件。
(五)收取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要求向交易站繳納投標保證金。
(六)組織開標。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接收投標文件,查驗投標人合法身份和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開啟投標文件,宣讀投標報價、質量目標、工期目標等主要內容。
(七)組織評標。交易站組織評標,鎮紀委派員到場監督。評標委員會復驗投標保證金繳納憑證和投標人資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若需評標專家參加的,可以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統一從縣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八)中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站、鎮政府網站、鎮政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無異議的,發放中標通知書。
(九)簽訂合同及合同備案。招標人、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要求及時簽訂施工合同并報交易站審查。合同簽訂后,招標人(或其機構)將交易流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報交易站備案。
五、交易站經費來源及管理
交易站建設、運行費用原則上由鎮財政統籌。交易站可向中標人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可參考文件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1、工程建設項目:10萬元(不含)以下收取1000元人民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含)收取2000元人民幣綜合服務費。
2、資產處置類: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交易傭金。
另外,投標保證金按交易額2%收取,履約保證金按合同價5%收取。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由鎮財政所設立專門賬戶統一管理。
六、交易站人員業務學習與培訓
交易站應當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業務知識學習。
七、鎮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與管理
領導小組要召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公共資源交易專題會議,通報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鎮監察室要加強鎮公共資源交易的效能和廉政監察工作,嚴肅查處應招標不招標、擅自改變招標方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標等違規違紀行為。財政所要加強對項目使用財政資金情況的監管,對不符合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定的項目,核減或取消財政資金補助。交易站要健全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鎮城管環衛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標后監管工作,對標后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監督檢查,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生產的指導和監管發現中標人存在假借資質、轉包、違法分包、嚴重不履約等行為的,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