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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圍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年月日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凡是涉及行政強制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及其依據,以及包含行政強制法所禁止的內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圍。
(二)清理行政強制實施主體
行政強制法對實施主體做了規定,規范性文件中凡是規定授權、委托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圍。
(三)清理行政強制程序
規范性文件中,凡是規定行政強制實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內容的,都列入清理范圍。
二、清理分工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縣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本級規范性文件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的組織、協調,負責匯總、審查,并向上一級法制辦匯報。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實施部門負責清理,并報送清理結果;以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實施的部門提出清理意見,由法制辦匯總并報縣政府確定;縣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負責清理工作;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工作,在提出處理意見時必須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對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行政強制規定內容、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程序,逐件填寫《規范性文件行政強制規定清理意見表》,報縣政府法制辦。
三、清理標準
(一)行政強制的認定標準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認定標準如下:
1.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具體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盤問、留置盤問、傳喚、強制傳喚、扣留、拘留、人身檢查、強制檢測、約束、隔離、強制隔離、強行帶離現場、驅逐、強行驅逐等)
(2)查封現場、設施或者財物(封存、封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設備、設施等)
(3)扣押財物(暫扣、扣留財務等)
(4)凍結存款、匯款(暫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如撲殺、銷毀等)。
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具體包括: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強制拆除、強制停產、強制消除安全隱患、強制收購等)。
(二)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標準
1.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
2.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做出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3規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規授權擴大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范圍。
4.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應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相一致。
5.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規定行政強制法所禁止的內容。
(三)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標準
1.不得擴大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范圍。
2.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4.不得委托或無法定依據授權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強制。
5.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6.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強制權。
四、清理期限
各鄉鎮、各部門要將《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規范性文件行政強制規定清理意見表》及相關材料于11月19日前報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法辦匯總后報市政府法制辦。
五、清理要求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強制法實行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體部署,扎實做好規范性文件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督導,并確定一位負責同志總負責,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及時研究和解決情理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按時、高質完成清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