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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并取得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二)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
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
七、自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八、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