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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和“開發與節約并重,把節約放在首位”方針,以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為目標,以政府調控、市場運作為手段,嚴格控制磷礦開采,合理規劃磷化工產業布局,大力推進采選結合、礦化結合的發展戰略,優化資源配置,扶持優強企業,努力把磷化工產業做大做強。
二、基本原則
2資源優化配置原則。資源向優勢開采、加工企業集中。支持市內磷礦優勢加工企業整合現有磷礦開采企業。
3就地深加工增值原則。禁止出口。延長磷化工產業鏈,提高磷礦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4可持續發展原則。適時適度、有序開發。實現全層利用,從根本上解決采富棄貧問題;推進磷礦開采與磷礦深加工企業協調發展;走資源節約型的新型磷礦資源開發利用之路。
5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原則。科學制定全市磷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和磷礦資源開采規劃。合理布局磷化工項目,嚴格控制新上磷礦開采和加工項目,市政府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實施規劃管理,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負責落實。
6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政府制定宏觀調控目標。
三、工作目標
7實現全市磷礦資源開采有序、管理規范、綜合利用、協調發展。
8禁止亂采濫挖、盜采盜挖、超載運輸。有效解決采富棄貧問題。
9創新管理體制。強化監管手段,建立完備的資源配置調控體系,形成磷礦開采科學有序的長效機制。
10優化資源配置。努力把建成全國重要的磷復肥和磷精細化工基地。
四、統籌規劃
11制定完善《市磷化工產業發展規劃》遠安縣、興山縣和夷陵區要根據《市磷化工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各礦區編制以開發順序為主要內容的礦區規劃;督促采礦權人按“一礦一井”要求編制開采規劃。
12新上磷化工項目必須經市政府批準。有關方面不供項目用地、不供磷礦、不供電。
13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國土資源局要研究制定規劃的年度實施方案。要提出方向和量化要求。
14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對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審核、公平競爭和授予后的變更或延續等,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上報。
五、科學開采
15嚴格資源開采準入條件。新配置資源必須符合規劃。必須實行全層開采,必須杜絕大礦小開,年生產規模不得低于10萬噸,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配置資源。
16建立護礦網絡。縣區政府要統一組織。建立由縣區相關執法部門、鄉鎮、村、礦山企業人員組成的護礦隊伍,充分發揮其“宣傳、巡查、制止、報告、協處”作用,形成聯防、聯動、綜合治理格局,有效保護資源。
17堅決制止亂采濫挖、盜采盜挖。對不按開發利用方案和設計開采的事故隱患突出的礦山企業。整改不合格的實行停產整頓直至關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對無證開采、超界開采的要依法沒收礦產品,責令賠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有關方面對違法開采、并責令整改的礦山企業。不得供應生產用電,不得提供《省磷礦產品準運單》
19全面清理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按全層開采的要求,重新編制新的開發利用方案并按新方案實施,否則予以關閉。新方案實施前,采礦權人應采取保護資源的過渡措施。
20大力扶持中低品位礦石的采選和利用。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優先配置磷礦資源,同級政府可以制定獎勵政策。合理規劃建設選礦廠,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萬噸。
六、控制總量
21根據規劃的年度實施方案。重點保證本地深加工優勢企業用礦需求。
22加強磷礦監督管理站的建設。管理站由縣區政府組建。有關縣區可按建站審批權限報批后,礦山出口增設管理站,建站及運行經費由縣區政府負責。各管理站工作人員從國土和公安部門抽調,每班要有一名公安交警上崗。管理站要依法規范管理,主要職責是計量、治超、查驗《省磷礦產品準運單》和出站磷礦石的統計匯總上報。
23磷礦開采和運銷必須持有《省磷礦產品準運單》《省磷礦產品準運單》由市經委在省經委領取。縣區依據總量控制數和供銷合同發放給采礦權人。市國土資源局、市經委要會同縣區每月對礦山企業開采數額和深加工企業收購礦石的數額進行核查,對違規外銷原礦的要按違規數額的兩倍扣發準運單,扣發指標用于獎勵保證市內重點加工企業的采礦企業,扣發和獎勵情況定期在礦區公示。對深加工企業違規外銷原礦的停止磷礦供應計劃。
七、整合資源
24加快資源整合步伐。以采礦權為紐帶。一律與深加工企業整合。對縣區、鄉鎮或民營資本投資的礦山企業,鼓勵采取聯合、兼并、收購、股權轉讓或相互參股等方式與深加工企業實施整合。已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其所繳納的采礦權價款,原則上以等值現金的方式進入新企業,資源不再作價。
25磷礦資源整合由縣區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整合工作。
26資源整合到位之前。組織召開磷礦石供銷洽談會,供礦與用礦企業簽訂供銷合同,實施磷礦資源與深加工企業的對接。對不履行與重點深加工企業簽訂的供銷合同的采礦權人,停止發放《省磷礦產品準運單》
27堅持扶優扶強。主要與本縣磷化工骨干企業對接。縣內的磷礦企業、區內灰石埡礦段、礦段以及礦區內的磷礦企業,主要與興發對接。夷陵區內其他磷礦企業,主要與市內磷化工骨干企業對接。
28整合企業必須在礦山所在地成立礦業公司。保障縣區的合法利益。
29堅持“礦隨單走、單隨合同走”原則。確保準運單發放優先滿足市內重點骨干企業供銷合同的需要。市國土資源局、市經委、有關縣區政府要加強督促檢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
八、運銷管理
30加強礦石運輸環節的管理。就地沒收礦石。嚴格治理礦石運輸中的超載行為,采取礦點控超、站點限超、沿途查超、終端核超等措施實施全程稽查,凡是超載的運礦車輛,一律在管理站現場卸超,交警對其進行處罰,所卸礦石交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
31建立交通運輸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辦公室牽頭。每季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磷礦運輸情況,分析解決有關問題,確保磷礦運銷有序。
九、稅費征管
32要加強對磷礦開采企業稅費征管工作。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應收盡收。要嚴厲打擊各種逃稅違法行為。
33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因該采礦權人采礦而誘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具體標準由縣區政府依法確定。
十、加強領導
34磷礦資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廣。利益調整難度大,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務必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責任感,站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實加強磷礦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進全市磷礦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轉。
35磷礦資源保護的責任主體是包括鄉鎮人民政府在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市、縣區、鄉鎮建立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目標責任制。
36市政府成立市磷礦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由成員單位組成工作專班,確保經費、人員到位,落實管理責任,制定管理措施.
37部門聯動、綜合執法。市發改委、經委、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磷礦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磷礦資源管理和規范市場秩序。市規劃局、公安局、工商局、財政局、交通局、國稅局、地稅局、監察局、安監局、勞動局、商務局、環保局及鐵路、港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及市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責到位,形成執法合力。
38嚴明紀律、令行禁止。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