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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建設項目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市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審批提速為目標,以提高審批效率加快項目建設為重點,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審批行為,全面優化審批工作流程,不斷提高審批服務水平,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為加快建設生態宜居幸福的膠州灣北岸新城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適用范圍
區本級直接涉及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審批)及相關備案事項。
工作措施
1.服務前移。納入并聯審批范圍的建設項目,相關審批部門要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本部門的審批程序、申報材料、申報要求及其他申報信息,指導項目申請方開展前期籌備工作,提高前期質量和工作效率,為實施并聯審批和加快審批進度做好充分準備。
2.一窗受理。并聯審批需要整合審批職能,打破部門界限,突破審批條框,破除前置障礙。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發件窗口負責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的統一受理,各審批部門要密切配合,同步推進,聯合審批。
3.報審同步。擬并聯審批的項目,應當同步開展前期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集中報送區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職能部門同步實施審批,并同步反饋審核辦理結果。
4.信息共享。依托建設項目“一號通”系統和“統一收發件”系統,實施統一編碼、全過程網上審批。各辦理環節、人員、時限都要在審批系統中保有信息,辦結證照批復等文書上傳至審批系統。區行政服務中心要對審批過程進行有效管控,切實壓縮審批時限,確保審批提速。
5.限時辦結。按照并聯審批流程,任一審批事項不得超出所屬審批階段的規定時限,原則上要少于或者等于階段審批時限,同時不得超出2012年全區行政審批提速30%的承諾時限。
6.聯合辦理。在同一并聯審批環節內的下列事項,由區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一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二是兩個以上部門的審批意見有分歧的;三是審批部門提請組織聯合辦理的事項;四是申請人要求多個部門協調處理,區行政服務中心認為有必要的。
聯合辦理實行缺席默認制度:待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市審批資源交易管理辦制定的具體辦法后,遵照執行。
7.容缺受理。在同一并聯審批階段中,除以技術審核為前置的審批前置事項外,其他可以采取前置審批相關申報材料容缺措施。具體按照市政府法制辦、市審批資源交易管理辦研究確定的措施辦理。
8.電子監察。對建設項目審批過程實施電子監察,對故意拖延、相互推諉,不按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理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問責。
實施流程
1.項目申請方提報同一并聯審批階段的建設項目申請材料,統一收發件窗口對辦理業務的建設項目進行登記并創建大廳“一號通”項目編碼。
2.統一收發件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逐項登記并出具登記憑證,向審批部門發送材料審查通知。
3.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補正通知書,并向統一收發件窗口發送審查結果信息。
4.審查過程中需補齊補證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提出補齊補正意見,向申請人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并向窗口發送補齊補正信息。
5.審批部門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審批決定提交至統一收發件窗口。
6.統一收發件窗口將審批決定送達申請人,并指導項目申請方做好下一環節審批資料的準備。
階段分工
1.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從140個工作日壓縮到64個工作日。其中立項階段18個工作日,區發展改革局為牽頭部門,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地震局、環保分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聯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行政審批;規劃審批階段28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或規劃分局為牽頭部門,國土資源分局、區衛生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審查階段11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為牽頭部門,區衛生局、公安分局、氣象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許可階段7個工作日,由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完成審批事項。
2.社會投資核準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從133個工作日壓縮到57個工作日。其中項目核準階段11個工作日,區發展改革局為牽頭部門,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地震局、環保分局、規劃分局等聯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行政審批;規劃審批階段28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或規劃分局為牽頭部門,區衛生局、國土資源分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審查階段11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為牽頭部門,區衛生局、公安分局、氣象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許可階段7個工作日,由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完成審批事項。
3.核準類工業項目,從31個工作日壓縮到23個工作日。其中注冊登記階段(無前置)2個工作日,工商分局為牽頭部門,公安分局、質監分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項目核準階段6個工作日,區發展改革局為牽頭部門,區水務局、區安監局、區地震局、環保分局等聯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行政審批;規劃審批階段8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或規劃分局為牽頭部門,國土資源分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審查階段5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為牽頭部門,公安分局、氣象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許可階段2個工作日,由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完成審批事項。
4.備案類工業項目,從26個工作日壓縮到19個工作日。其中注冊登記階段(無前置)2個工作日,工商分局為牽頭部門,公安分局、質監分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備案階段2個工作日,由區發展改革局完成審批;規劃審批階段8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或規劃分局為牽頭部門,區水務局、區安監局、區地震局、國土資源分局、環保分局等聯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行政審批;施工審查階段5個工作日,區城市規劃建設局為牽頭部門,公安分局、氣象局等聯辦部門同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施工許可階段2個工作日,由區城市規劃建設局完成審批事項。
工作職責
(一)區行政服務中心在并聯審批中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的組織協調、督查和流程優化等工作。
2.公布并聯審批事項,制作并聯審批服務指南并做好審批信息的、公開和公示。
3.受理并聯審批項目申請,組織聯合辦理、聯合勘察;實施統一收發件管理,完善網上審批系統配套,實現信息共享。
4.協調督促審批進度,負責實施審批時限控制。督促進駐的中介機構服務提速,并將中介服務納入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5.定期通報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辦理工作情況,提請區政府研究有關重大事項。
(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并聯審批中履行以下職責:
1.明確窗口并聯審批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有關審批事項辦理的協調、管理及相關工作。
2.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并聯審批流程、期限等要求,編制審批事項設立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期限等服務指南文本。
3.各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負責該階段審批的總體掌握,具體審批部門于規定時限內將審批結果反饋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將同一并聯審批階段的審批情況反饋區行政服務中心;遇特殊情況可組織相關審批部門召開協調會議推進,或通知區行政服務中心組織會商解決。
4.對電子版材料進行審核,需要核對或收取紙質資料的,應當在批文出具前由區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窗口核對或收取紙質材料;各審批部門的審批意見按照規定進行電子化上傳至網上審批系統,予以共享。
(三)區法制辦在并聯審批中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確定本區內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項目、備案審查項目要件和指導、監督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實施等工作。
2.負責對審批部門提請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并聯審批流程、期限等要求,逐項編制的包括審批事項設立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期限等材料進行審查備案。
3.負責與區監察局對確定的建設項目及其流程、時限執行中有異議的審查;對審查結論有異議的,區法制辦、區監察局應當提請區政府決定。在區政府未作出決定前,有關審批部門不得自行變更工作流程和期限。
(四)區監察局在并聯審批中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建設項目并聯審批推進督查等工作。
2.建立完善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實時監督,督促審批部門依法履行審批職責。
3.負責會同區法制辦協調解決不能形成議定意見或執行有關議定意見分歧較大的并聯審批問題;無法協調解決的,報告區政府。
4.負責協調區法制辦、區行政服務中心做好投訴的受理、調查、核實、處理及投訴的移交處理工作。
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各審批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行政服務中心,由中心分管副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并聯審批工作的日常協調和服務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并聯審批會議,組織聯合辦理;區行政服務中心將并聯審批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完善協調促進工作機制,會同各進駐部門研究破除前置審批瓶頸,化解審批難題,確保審批進度。
(三)加強效能監察。由監察局負責對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情況監督檢查。對違反管理辦法所列有關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