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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加強糧食工作首長責任制,建立我縣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預警機制,以調節、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油權屬縣人民政府,其規模由縣政府確定,收購、輪換計劃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油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辦法,形成科學管理、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縣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結構合理,管理規范。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品種為稻谷、小麥和菜籽油,儲存費用糧食每年0.04元/斤、油脂每年0.20元/斤。
第六條縣級儲備糧油集中在儲存能力較強,管理水平較高,交通便利的糧庫管理。
第二章儲備糧油的入庫
第七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入庫,由縣財政、縣糧食局委托企業進行招標采購。
第八條購入的縣級儲備糧油,必須是當年產的新糧、新油,糧食符合國家三級以上(中等)質量標準,油脂符合國標四級菜籽油質量標準,經縣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合格后方能入庫。
第九條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縣糧食局根據當年市場價格招標采購價及相關費用核定。
第十條企業要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三章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油在儲存期間所發生的利息保管費用,由縣財政局負責按國家有關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的有關規定,按季及時足額撥到儲備企業。
第十二條承擔縣級儲備糧油任務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縣級儲備糧油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倉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同意,不得變動縣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
(四)為確保縣級儲備糧油安全,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五)嚴格糧油進、出庫制度。
第四章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三條縣糧食局每年應按照縣級儲備糧油庫存總量的30%安排輪換,儲存年限指標以糧食生產收獲年份計算,稻谷2—3年,小麥3—4年,菜籽油2—3年(散裝),對儲存條件差的取低值,條件好的取高值。輪空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輪空數量不得超過儲備總規模的20%。
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出庫,由縣財政、農發行、縣糧食局按所儲糧油的入庫時間下達輪換計劃,企業按計劃實行先進先出或根據糧油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第十四條企業要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對儲備糧油進行輪換。輪換采取成本不變,以當年相同品種新糧、新油與庫存舊糧、舊油等量兌換的實物方式進行,輪換發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承擔。輪換費用包干使用,輪換期間的保管費用補貼照常撥付。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縣農發行申請,農發行根據輪換計劃安排資金,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輪出縣級儲備糧油業務回籠的資金及時足額的歸還縣農發行貸款本息,縣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換進糧油所需貸款,以保證新糧油及時入庫。
第五章儲備糧油動用
第十六條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提出計劃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第十七條本縣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一)縣級儲備糧油實行增值性儲備,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縣級儲備糧油進行高拋低吸,平抑糧油價格;
(二)遇到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經批準銷售縣級儲備糧油以及進行儲備糧油輪換業務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文件)免征增值稅。
第十九條經審核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縣財政糧食風險準備金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財政,充實縣糧食風險準備金。
第六章建立縣級儲備糧油“風險準備金”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油“風險準備金”資金來源:
(一)縣財政預算安排一定比例資金;
(二)糧油風險基金節余;
(三)糧食價差收益。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油“風險準備金”存入縣財政局在縣農發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縣級儲備的費用、利息、損失、損耗等開支,不得挪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縣財政、糧食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儲備糧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糧食局負責全縣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縣級儲備糧油的布局,制定輪換方案并監督實施,監督和檢查縣級儲備糧油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助縣財政局管理縣級儲備糧油的費用、利息。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油規模,負責將縣級儲備糧油費用、利息及時撥付到代儲企業和農發行,制定縣級儲備糧油費用標準,監督企業的財務,按季將縣級儲備糧油費用,利息直撥到企業,并監督使用。
第二十四條縣農發行按縣級儲備糧油收購、調運、輪換計劃作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與企業簽定委托承儲合同,企業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企業要按規定編制并及時向縣糧食局、財政局報送縣級儲備糧油業務和財務報表。
第二十七條企業要建立縣級儲備糧油信息平臺,及時反映企業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油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企業縣級儲備糧油的購、銷、調、存情況。保證會、統、儲的臺賬(卡)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農發行等部門要對縣級儲備糧油企業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核實庫存。企業要加強對糧油的日常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規范操作程序。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嚴格監管,確保縣級儲備糧油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八章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縣級儲備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油霉爛變質。違反規定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