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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落實生態縣建設目標責任制,全面推進生態縣建設,促進全縣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建設生態縣的決定》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為各鄉鎮(場)、經濟開發區、縣相關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目標責任單位)。
第三條目標管理考評范圍為縣長與各目標責任單位簽訂的目標責任狀。
第四條目標考評按照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半年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以年終考核為主。
第五條建立檢查督查制度。縣生態辦每季度組織相關單位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年度考核由生態縣建設指揮部負責組織,由縣生態辦會同縣目標辦對目標責任單位進行考核。縣生態辦負責匯總考評結果,上報縣生態縣建設指揮部研究決定。考核結果確認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結合考核組現場檢查與檔案資料情況。
第六條目標責任單位的年度生態縣建設工作要在當年12月底前完成,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將年終總結報縣生態辦,次年1月底前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作為各目標責任單位年度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綜合考核中環境保護得分的依據。
第七條為保證生態縣建設順利開展,營造創建生態縣濃厚氛圍并形成激勵機制,每年年初,目標責任單位向生態縣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交納“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5000元。風險抵押金由縣生態辦在縣財政開設專戶存儲,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根據年終考核結果,年終得分在80分以上的目標責任單位視同完成任務,領回“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對年終得分在80分以下的目標責任單位,扣除“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并作為獎勵基金,其主要負責人要以書面形式向生態縣建設指揮部說明情況。
第九條生態縣建設指揮部根據年終責任單位綜合得分情況,評選先進集體予以表彰,對在創建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對在全國、全省、全市首創,且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給予“突出貢獻獎”。
第十條為加大生態縣建設投資力度,加快生態縣建設步伐,對獲得“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稱號的目標責任單位加500分;對建成污水處理廠的目標責任單位加400分;對建立生活垃圾“組保潔、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制度,并在轄區內全部實施運行的目標責任單位加200分;對中心村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目標責任單位每建一座加100分;以上所有加分均在相對應項目得分的基礎上加分。
第十一條為加大對酸洗石英砂整治力度,對承擔酸洗石英砂整治任務的鄉鎮(場),凡因整治不力未按時完成任務,問題比較嚴重的,縣委、縣政府對目標責任單位年度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綜合目標獎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年度考核獎金的70%用于獎勵鄉鎮(場)(含經濟開發區)和先進個人,30%用于獎勵相關職能部門和先進個人。獎勵資金從生態縣建設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或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誤等原因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生態縣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由生態縣建設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目標管理辦公室會同生態縣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