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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態文明對于人類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治建設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主要手段,因而法治建設應與生態文明保護保持高度一致。我國屬于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國家,對生態文明保護應屬于公法范疇,而對民眾生活的調整則屬于私法范疇。但加強關于生態文明保護卻需要公法與私法的結合。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生態法,但存在關于生態保護的立法,因此,我國既可以采用綜合立法模式,也可以采用分類立法的模式。本文選取生態法與生態權為視角,通過綜合分析二者的方法與意義,總結出我國進行生態立法的模式,寄期望于為我國生態立法的理論形成作出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字:
生態權;生態法;生態文明;法治文明
生態文明建設對于人類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黨在十八大報告中提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將生態文明保護放在突出位置。同時強調:要長期保持生態文明保護,并建立生態保護系統,逐步加大對生態的保護力度。而生態文明的離不開關于生態的立法,筆者認為:為加強我國生態文明保護,應當進行關于生態文明的立法。在對生態權進行合理保護的基礎上,從而實現對我國生態系統的保護。
一、生態權與生態法關系的初步闡釋
生態權是環境權在環境人格權內涵介入后的升格產物。在形式上,生態權源于環境權。環境是一個外延和內涵都非常豐富的通用概念。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所規定的環境概念,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其中,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等方方面面的內容。《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中對環境的定義為“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1]由此可知,環境權所包含的意義也同樣廣泛,環境權應是人類與環境之間相互作用時產生的權利關系。人類本身是自然環境的產物,也是自然環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人類的活動又作用于自然環境。人類從起初的敬畏自然,到考慮利用自然,再到讓自然為人類服務,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無不作用于自然。工業革命后,人類更是以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為代價取得了大量的工業財富。環境破壞的后果喚醒了人們的環境意識,環保經濟、環境的和諧發展觀等被廣泛認可并推廣,環保政策和環保法律的出臺更明白地確立了環境權的法律地位。環境人格權包括實體人格權和程序人格權。實體人格權包括日照權、采光權、清潔空氣權等權利;程序人格權包括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管理權等方面權利。環境人格權內涵介入環境權后,生態權應運而生。生態權的本質是生態受益權。人們在環境生活中應享受到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沐浴溫暖陽光的權利、飲用清潔水源的權利,這些也就是環境受益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環境權利,生態權越來越的到人們的認可。生態權是生態法的內容核心。生態法的誕生是生態權法制化的重要標志。國內外的法學界大多認為,生態法是以生態權的社會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2]生態法所調整的關系,應該是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是人們與環境的生態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的符合其調整對象的生態法律關系包括:自然資源所有制關系、因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保護自然環境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保護人的生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因保障生態安全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眾多生態法律關系。
二、生態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生態法的特殊性
生態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以生態權為核心的,這既區別于民事法律,又不同于行政法及刑法。生態法有其特殊的調整對象。生態法的調整對象之間是生態相鄰關系。民法里的相鄰關系是傳統的相鄰關系,相鄰的各方在行使各自權利時需加以克制,甚至容忍,其中包括建筑物相鄰和土地相鄰關系。自從城市化進程加快以來,傳統的相鄰關系已經變得越來越復雜化,從平面關系發展成立體關系,繼而出現動態相鄰關系,也就是生態相鄰關系。生態相鄰關系呈現出內容雜、范圍廣、媒介多、影響大等的特點。它除了包括傳統的二維相鄰關系外,還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氣味等三維相鄰關系。生態法不僅要調整傳統相鄰污染、防險等關系,還需調整間接污染以及間接危險引起的一系列生態相鄰防污關系、防險關系。生態法中所要調整的相鄰關系不僅涉及到不動產的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還涉及生態媒介所能影響到的當時的以及以后的全部權利人;不僅涉及到對權利人的經濟的物質的影響,還涉及到權利人所受到的精神影響。生態相鄰關系規范和生態法的典型特征就是,更加重視環境要素的生態價值和精神價值。生態權設立的宗旨是,保護生態安全,保護生態平衡,合理利用生態要素。生態安全和生態利益是生態權的核心價值目標。生態利益是生態環境所提供給人類的利益,表現為未人類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安全的生態系統,使人類的生命和健康有穩定的保障。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生態利益屬于公共的、全局的、整體的利益。利益主體是藍天下的所以人,生態利益是人類共同的需求。所以,生態權是所有人類個體的權力。生態安全是人類的生態需要。生態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是生態法律責任的特殊要件。生態侵權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因排放污染物對生態系統造成了消極影響的行為,包括其他生態損害行為(受影響的生態環境又引起生態利益損害),或其他損害生態系統的行為;不管行為人是故意、過失,還是無過失施行的行為,都屬于生態侵權行為。生態侵權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的界定非常特殊。業界對生態損害的解釋也很多。我國的現行的環境方面的法律將生態環境損害定位為“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這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傳統的侵權損害多指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正在于此。生態損害事實包括顯性損害,即生態破壞的結果事實;隱性損害,即生態破壞行為事實;以及生態危險等。
三、生態法建立的方法與意義
(一)生態法建立的方法
在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要保障人們的權利,當然要訴諸于法律。生態權的保護也不例外,生態權的法制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目前,生態法在我國尚處于探討階段,還沒有進入立法層面,但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是非常重視的。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在提倡法治社會,要求法治文明與生態文明共建的今天,生態文明的建設有賴于法治文明的發展。如何建立生態法,就成了法學界所面臨的嚴峻問題。在西方的許多國家,已經制定并實施了生態法。生態法的誕生標志著生態權的制度化。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資源的生態職能性、自然資源的相互關聯性都要求生態法要體現其生態價值,要求人類站在更高的角度考慮立法問題,考慮如何對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合理利用,并有效保護。我國進行生態法立法,可以采用兩種立法模式。第一綜合立法模式;第二是分類立法模式:1從綜合性立法模式角度立法從綜合性立法模式的角度分析,首先,應明確生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筆者認為:應當將生態法評價為國家基本法。生態法與民法、刑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為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犯罪與刑罰;而生態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其生態文明與人類生活之間的關系。這種“法域”的不同,決定了生態法能夠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因而應將生態法評價為我姑基本法。而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在立法技術上應首先確定生態法的法理學價值,筆者認為:生態文明保護所體現的法理學價值是“平等”,這種平等是自然與人的平等,即要求人類在考慮利用自然資源時,也要注重對其承擔保護義務。而人類生活所蘊含的法律理念應為:效率或自由。這種自由體現在追求人類自我行為的釋放;而效率則主要體現為人類的經濟活動。筆者認為:生態法的法理學價值應為“衡平”。這種法律學價值來源于英國,其反應在生態法中就會衡平利用資源與保護資源。在“衡平”法理學理念的指引下,筆者認為創設生態法應當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態法總則,在生態法總則中應明確生態的保護范疇,懲罰方式以及其特殊保護手法。第二部分是生態法分則,具體可以包括土地保護、水利保護、空氣保護等。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項,例如生效日期,相關修正案等。[3]2從分類立法模式角度立法分類立法模式就是先進行個別項目立法,再將法律進行拼接,這種立法模式能夠節約法律資源,也與我國國情相符合。我國目前已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在此基礎上針對缺失環節進行立法,在滿足范圍覆蓋的要求后,可以進行生態法的立法。但筆者需要強調是,采用這種立法模式會存在一些弊端,主要體現在:法律理念的沖突,例如:《環境保護法》是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是保護我國的水資源,但《環境保護法》綜合保護的理念與《水污染防治法》的單獨保護理念,會存在沖突,而這種沖突是不能通過強調法律位階能夠解決的。同時,這種立法模式還有可能存在法條沖突,以我國早期強調的“拼接民法典”為例,《民法通則》與《擔保法》之間關于擔保期間存在法條沖突。
(二)生態法建立的價值
在生態文明與法治文明共建的背景下,建立生態法的意義重大,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態問題,立法是根本。另一個方面,生態文明建設要想順利進行,穩步發展,長期發展,必須以完整的法律體系為依托。建立生態法是生態文明建設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礎。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立法先行,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及監督保障機制,使生態文明建設有法可依,進而保障其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同時促進生態文明與法治文明的有機融合。生態文明應該被看做是人類能夠達到的最高級別的發展形態,它是基于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又高于這三種文明的最高級文明形式。生態文明同時又是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并列存在的文明形式,它區別于三大文明,又與它們各有融合點,它更側重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法治文明是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程度和具體狀態的總和。生態文明的建設需要政策和制度的創新,實現法制化、制度化。法治文明建設也要順應歷史要求,推動法律體系和整個法制過程的生態化。生態法作為生態文明法制化和法治文明生態化的產物,它的產生反過來也將作用于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使二者更好的融合,為全面推進法治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四、總結
本文綜合分析了讓生態權與生態法,集中闡述了生態權與生態法的核心。最后總結出我國建設生態法的方法與意義。而最后筆者要強調是:保護生態不能僅依靠法律,還要加強德育建設,使得德育與法治并行,從根本上實現對生態環境的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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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巧雨,郭莉,惠權.生態文明下的環境法制[J].中國環境管理,2015(1):78-82.
[3]侯佳儒,曹榮湘.生態文明與法治建設[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4(6):9-11.
作者:唐孝輝 姚毅奇 單位: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