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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我市經市委、市政府、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進行事業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二、派遣單位
三、派遣的基本程序
(一)申報計劃,公開招聘。用工單位在編制限額內,根據崗位空缺、工作急需的原則申報招聘計劃,經主管部門初審、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核準同意后,參照《關于印發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4號)組織實施。
(二)簽訂協議和合同。人力資源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人才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分工等事項。人力資源公司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錄取通知書與新錄用人員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派遣人才待遇及管理
(一)派遣人才在派遣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參照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發放,社會保險費按我市企業職工的有關社會保險辦法執行。
(二)用工單位對派遣人才與所在單位在職人員同等管理,按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規定實施崗位聘任、績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管理。根據崗位、績效、年度考核等情況,負責向派遣人才發放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各項報酬和福利,并定期向人力資源公司繳納派遣人才的各項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人才租賃等費用。經費按原渠道開支。
(三)人力資源公司受市組織人事部門委托負責將新錄用人員派遣至用工單位,并開具派遣人才介紹信,負責為派遣人才辦理人事檔案、各項社會保險、公積金等手續。
五、勞動合同及派遣協議管理
(一)勞動合同初次期限為3年,派遣人才勞動合同期滿后,根據崗位需要、本人意愿,考核合格以上的,可以續訂;對未能續訂,但在被派遣期間表現良好的被派遣人才,符合其他事業單位崗位要求的,經新用工單位申請,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人力資源公司直接派遣至新用工單位。有關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等事項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派遣協議的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人力資源公司與用工單位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派遣協議,人力資源公司與派遣人才應相應做好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六、擇優錄用進編
(一)派遣人才初次合同期滿后,根據用工單位需求,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按照一定比例,在主管局范圍內,統一組織競聘上崗,擇優錄用部分優秀派遣人才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派遣人才在同一用工單位累計3個年度考核優秀的,經主管部門申報,市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同意后,可擇優進編。
七、符合人發﹝﹞4號中規定的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高層次專業人才仍按原辦法執行。教育系統下屬中小學校新招聘教師暫按原辦法執行。
八、因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
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今后如與上級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級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