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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引導和激勵全市企業追求卓越,提升核心競爭力,助推產業加快轉型提升,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卓越績效管理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企業提供理論研究、學習交流、示范帶動為一體的平臺組織。
第三條 示范基地建設宗旨:以企業為主體,以推動企業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為主要內容,發揮區域優勢,突出公益性、示范性,建設成為質量管理政策理論研究、企業分享交流、管理指導培訓及綜合服務為一體的培訓基地、人才基地和示范基地,促進區域經濟產業結構調整,提升城市綜合競爭能力。
第四條 示范基地由企業自愿申請,經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批準,設立在全市卓越績效管理的標桿企業中,掛牌《市卓越績效管理示范基地》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示范基地的領導機構是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為示范基地的重大決策提供依據,集全市質量管理專家之力為示范基地定期提供國際、國內和全市質量管理的最新政策和動態信息,總結推廣卓越績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定期邀請國際、國內質量專家開展學術交流與講座。
第六條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機構是無錫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其主要職責是為示范基地的日常工作提供業務指導,為示范基地推廣卓越績效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政策、宣傳環境。
第三章示范基地認定條件
第七條 示范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或組織)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管理獎、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市市長質量獎之一。
2.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應取得相應資質。
3.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三年以上,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能夠發揮標桿帶動作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4.建立建全產品質量信用體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示范基地基本功能和運行
第八條 示范基地必須具有以下功能并正常運行:
1.已經深度推廣應用卓越績效模式,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和良好的社會形象,能夠充分發揮標桿帶動作用。
2.擁有企業管理質量成果展示平臺,有結合企業實際的卓越績效管理示范教材。能夠提供教育培訓和見習的場所,對進入示范基地的企業廠長、經理和企業管理團隊開展質量知識、體系建設等進行培訓輔導。
3.積極履行質量傳播示范引導作用,主動為進入示范基地的企業提供質量管理、戰略設計、市場策劃等咨詢服務,適時幫助開展標桿對比、質量攻關、質量診斷等活動。根據企業需求,示范基地的專家能夠走出基地走進企業進行指導服務。
4.建有管理信息網絡平臺,提供管理質量的最新信息。能夠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質量講座等,每年有卓越績效管理成果、管理創新論文。
5.示范基地每年必須做好推廣卓越績效管理示范工作總結報質監局。
6.示范基地采取動態管理機制。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將取消其基地資格,收回《市卓越績效管理示范基地》牌匾。
第五章行為規范
第九條 示范基地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進入示范基地的企業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或進入示范基地的企業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可以向示范基地的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二條 對職權范圍內的投訴,自接到投訴之日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