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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維護良好社會環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進全市金融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有關的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轄內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因下列事項引起嚴重后果,確需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和援助的突發事件。
(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突發事件;
(2)各金融機構出現被沖擊、被盜、被搶、被襲擊,運鈔車輛遭搶劫、劫持等突發事件;
(3)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因硬件設施受損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襲,發生系統性故障;
(4)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營銷人員攜巨款潛逃,發生特大金融詐騙案件;
(5)金融債券到期未能及時兌付、金融機構被公告撒銷(關閉)或其他因素引發存款擠提、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其他債務擠兌、集體上訪等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
(6)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困難、償付能力惡化或者出現巨額虧損;
(7)出現對金融業、金融機構進行負面失實報道,造成嚴重影響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重大事件;
(8)暴發區域性金融風險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9)發生其他影響金融穩定運行的事件。
1.4 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條塊結合;依法處置,穩妥縝密;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由聯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長擔任副總指揮,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導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修訂《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情況和需要,在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協商應對策略,采取措施,妥善處置;圍繞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發展態勢,決定是否終止本預案。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辦公室主任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接收、管理、上報有關資料和信息,核實了解金融突發事件的具休情況,提出處置意見建議,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后,通知并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各成員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應急工作信息報送和新聞報道工作;負責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2.3 各成員單位職責
人行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制定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根據相關職責,當全市人民銀行系統或金融機構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實施報告和處置;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判斷,指導本系統和相關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建議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督促證券類金融機構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證券類金融機構發生突發事件時,督促其按照本行業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實施報告和處置;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判斷,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建議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督促保險類金融機構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當保險類金融機構發生突發事件時,督促其按照本行業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實施報告和處置;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判斷,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建議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銀監分局:負責組織制定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監管職責,當銀行類金融機構出現突發事件時,按照本行業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實施報告和處置;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判斷,在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的同時,指導本系統和銀行類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涉及范圍,建議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市財政局: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動用財政資金時,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及時劃撥;積極申請有關優惠稅費政策,防止經濟金融運行出現不穩定因素。
市公安局: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金融機構按照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有關規定,落實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參與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對有關嫌疑人員采取控制措施;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和發生治安事件,保證金融單位正常業務經營和員工人身及財產安全。
2.4 各金融機構職責
負責組織制定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預案報屬地監管部門備案(證券類金融機構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發生的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時,各金融機構按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共同開展處置工作。
2.5 信息聯絡員
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2名聯絡員,負責相關事宜聯絡和溝通、指令傳達等工作,聯絡員變更要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 事件分級
金融突發事件按照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和一般(Ⅳ級)分為4個等級。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3.1 Ⅰ級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事件:
(1)具有全省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2 Ⅱ級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市級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要進行跨市州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3 Ⅲ級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對本市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市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市級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市州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4 IV級金融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事件:
(1)對縣(區)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區域性(縣、區范圍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縣、區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級監管部門進行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4 預測、預警
4.1 體系建立
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應建立本系統定性、定量數據監測分析指標體系,加強本系統及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的跟蹤、監測、分析,及時收集、匯總發生在本市范圍內和市外對本市轄區形成重大影響的有關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風險提示信息,力爭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 信息報告
各成員單位應將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部門通報的信息,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5 應急響應
5.1應急信息
5.1.1信息報告原則
金融突發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及時準確的要求報送。
5.1.2信息報告程序
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事件發生單位應按照事件等級規定的時限要求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單位、當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同時組織應急工作組,開展處置工作。各接警單位、部門應按工作權限、職責,及時向本系統、本行業的上一級單位報告。
5.1.3信息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涉及金額、涉及人數、可能造成的損失等情況;事件發展態勢和擬采取的應急對策;其他與事件有關的內容。
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相關市級監管部門要及時統計、調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機構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處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內容,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2 事件處置原則
處置金融突發事件要反應迅速、專業對口、各方參與、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穩妥和節約成本。同時工作人員要遵循保密原則,不得隨意向外泄漏相關情況。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應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采取金融機構、上級主管單位、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4級遞進的層次處置。
5.3 Ⅰ級響應
市級監管部門接到報警后,屬于Ⅰ級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在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并與省有關部門協商制定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措施,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成立全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處置。
5.4 Ⅱ響應
市級監管部門接到報警后,屬于Ⅱ級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維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同時與其他市州相關部門共同協商制定處置措施,并將結果報告上級單位。
5.5 Ⅲ級響應
市級監管部門接到報警后,屬于Ⅲ級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級監管部門能夠單獨應對的,由事件發生單位與所涉及相關部門共同處置,啟動本系統應急預案進行處置。需要市級監管部門跨部門協調應對處置的,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
5.6 Ⅳ級響應
各縣(區)監管部門接到報警后,屬于Ⅳ級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相關縣(區)監管部門能夠單獨應對的,啟動本系統應急預案,并與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共同處置。需要市監管部門跨部門協調應對處置的,啟動當地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7 成員單位應急預案啟動
本預案啟動后,各成員單位要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立即啟動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開展處置工作,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5.8 相關應急預案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和事件處置情況,決定終止本預案的實施。同時,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決定終止本系統應急預案,并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5.9 與其他部門的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協調法院、檢察院、工商、稅務、企業主管部門,依法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打擊各類損害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給予金融機構各類優惠政策,幫助其渡過難關。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時,各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籌集資金進行救助。
5.10 相關信息的對外
根據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需要,實行新聞制度,由市應急指揮部或各成員單位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信息。未經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或對外信息。
市應急指揮部要協調各媒體,統一宣傳口徑,及時、準確報道事件的有關情況,澄清事實,正確引導輿論。
6 后期處置
6.1 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權限、職責對金融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相關監管部門對事件所涉及金融機構的賬目進行保管、清理,對關閉的金融機構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6.2 損失評估
相關監管部門對事件所涉及金融機構在突發事件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3 分析總結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負責事件處置工作的成員單位應在處置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的措施、處置結果和防范措施。
6.4 改進措施
各成員單位應及時總結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汲取教訓,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辦法,并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外部監管,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案修訂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