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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對每一份證據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查,看取證主體、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當,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征得人民法院準許,司法人員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印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向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等,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和規則要求,該份證據材料就應當排除。主審法官在查閱卷宗材料時如發現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和規則,可在約見公訴人時提出建議,該類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響庭審效果。
二是綜合運用證據認證規則,對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綜合認定。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認證、推定和綜合認證。直接認證一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證據辯方認可,控方提供的證據辯方不反駁或反駁沒有實質內容,辯方提供的由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文書控方不反駁或無反駁證據,已生效判決、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實,無需舉證證明,上述這些證據如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并能證實案件中的某項事實的可直接認證。推定就是依據法律或者已證明的事實推論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的一種假設,如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觀上“明知”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但主觀“明知”是人的意識活動,無法用證據來直接證明,只能依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來推定其是否“明知”或“應當明知”。就“涉黑”案件而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罪名的確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規則。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中的組織特征的認定,對組織成員、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以及組織內部的邦規、紀律等的認定因組織內部大多沒有書面的規定和章程,能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就要依照組織成員人數是否眾多,關系是否相對穩定,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有無成員認可或約定俗成的邦規、紀律等這些客觀表現來推定。
證據的綜合認定是指將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明內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解決證據間存在的矛盾,提煉出能夠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并以此來認定案件的事實認證方法,主要作法:
一、認真審查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確立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大小,
二、認真審查證人提供證言的背景和條件,看證人提供證言時,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其有賄賂、威脅和利誘。
三、認真審查證言的內容,看證人提供的前后證言間有無矛盾;
四、運用證據的分類方法判斷各類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于間接證據;
五、將不同證明方向的證據進行歸類,看各類證據的多寡,按多證的證明力大于孤證的原則,將孤證排除;
六、尋找不同證據的共同點,允許各類證據在證實案件的主要事實上的差異,但在證實案件的某個情節或細節上只要證明方向一致,就可部分地采信;
七、認真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并與全案的其它證據進行對照,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得到其它證據的充分印證,應予采信;對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辯解應全面審查,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辯方應提供足以推翻控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的證據,否則應采信其原來的有罪供述,但是,被告人當庭作無罪陳述,控方必須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否則應采信被告人當庭陳述;多名共同被告人口供不一致的,應通過比較進行鑒別,并通過其它證據判斷真偽,對其中證明方向一致、形成證據合力的內容應予采信,但即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完全一致也還需其它證據進行補強才可采信;,無其它補強證據印證的,不能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夠明確但有默認傾向或含有默認的意思,如有其它證據佐證的,可以用來認定案件事實;
八、對書證、物證的審查判斷應著重于對其來源和與案件事實關聯性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和判斷;
九、對鑒定結論的審查應著重審查鑒定人是否有鑒定資格,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可靠。
十、對孤證一般是采用疑罪從無原則,這里的孤證包括只有一份證據,也包括多份同屬一類的證據;十
一、一對一證據的認定應綜合案件性質、案發時間、地點、周圍環境等情況全面審查,有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如強奸案件在一對一證據情況下,應綜合考查案發是否自然,報案是否及時,案發時間、地點及其周圍環境,被告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以及被害人平時生活作風等綜合判斷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
利用以上方法確立下來的證據,能否充分認定案件事實還需要法官正確認識并運用邏輯思維方法進行判斷。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一是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即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證明力要強,這是對證據質的要求,同時還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這是對證據量的要求,質和量的統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來面目。二是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三是每個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實質的關聯性。四是各個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必須得到合理的解釋。五是綜合認證后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但有些案件事實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收集不到直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依靠間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且其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比較復雜。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間接證據必須要查證屬實。二是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三是間接證據必須能形成一個完整的不能中斷的證據鏈。四是運用間接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排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