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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在人民法院黨組的領導下,我院領導對2012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的重點調研課題予以高度重視,院黨組書記、院長荊繼機專門為本次調研課題召開了會議部署,要求我院全體干警對本次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的重點調研課題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院各個部門要予以緊密的支持和配合,相關的負責調研人員要把本次調研任務做真、做細、做扎實,認真負責的完成好本次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的重點調研課題。在會議上,大家積極發言,發表自己的看法,并討論分配了相關的調研課題任務,明確了相關的部門和責任人。我院通過分配任務、安排人員對2012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的重點調研課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希望通過調研發現此類案件在我區的有關現狀,進而反映我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并形成調研報告,力求通過調研發現此類案件的規律,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為我區社會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科學的依據。
一、現狀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部分,對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及時、恰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受全球金融危機和國家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全國各個地區的“地下錢莊”異常活躍,私人之間的借貸迅速攀升,為此,在民間借貸案件異常增多的情況下,其所產生的糾紛也迅速增長,在全國各地法院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數量上不斷增加,在案件的標的額上不斷增大,如今的民間借貸糾紛已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借貸法律問題,更多的是逐漸成為了一個受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比如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各類報道紛紛充斥于眾多媒體中。
對本院來講,通過深入調研摸清本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有關情況,及時分析、了解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有關規律,顯得尤為及時和重要,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效率,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促進本區社會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為此,我們通過對本院近幾年來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研所反映的情況來看,也與其他地區的法院一樣,出現了一些異常情況,突出表現為: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增加,在全年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例不斷上升,案件標的額增大,由單純的民間借貸糾紛迅速向社會化問題轉變。在本院所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2008年本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件(由于歷史原因,本區所轄的地理范圍較小,全年本院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共38件),占全年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16%;2009年,本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8件,占全年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18%;2010年,本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5件,占全年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22%;2011年,本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6件,占全年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33%;2012年1月至3月,本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件,占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43%。與此同時,在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標的額也由原來的幾千元、幾萬元上升到現在的幾十萬,甚至是上百萬元。
從以上數據顯示,雖然本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絕對數量有限,但是在所受理的案件數、所占的比重和標的額仍然與其他地區的法院一樣保持著逐年增長的趨勢,一方面反映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手中的積蓄越來越多,同時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家降低存款利息等各種各樣的因素的影響,人民群眾已不再滿足存款所得的利息,而是追求高額利息,得到更多的收益,這樣,為民間借貸的發展創造了前提條件。另一方面也反映本區民間借貸有不斷發展的趨勢,在后金融時代本區經濟仍就能夠保持活躍的發展。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對本區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影響作用,充分、合理的利用社會閑散資金,有利于促進本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對民間借貸進行具體、完整的規定,如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勢必會擾亂我區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應該引起區委、政府和人民銀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正確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二、特征
在這次調研中,我們通過采取查卷法、對比法、分析法、經驗總結法等調研方法,對我院從2008年以來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和分析。通過對案卷材料的分析,發現我院在所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是案件數量和標的額增加。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我區所管轄的地域范圍狹小,我院一年中所受理的案件數有限,我院2008年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38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件,占全年經濟糾紛案件的16%;2009年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45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8件,占全年經濟糾紛案件的18%;2010年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69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5件,占全年經濟糾紛案件的22%;2011年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48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6件,占全年經濟糾紛案件的33%;2012年1月到3月,共受理經濟糾紛案件14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件,占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43%。因此,從以上數據所反映的情況來看,雖然我院在一年中所受理的經濟糾紛案的總數有限,但是在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卻是逐年增多,占全年經濟糾紛案件數的比例也不斷上升,與其他地區法院所反映的基本情況一樣。同時,在近年來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額也由以前的幾千元逐漸增加到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究其原因是由于近幾年來隨著區域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人民群眾手中的積蓄變得越來越多,同時隨著轄區舊城改造、城建步伐加快,經營者對資金需求量較大,而受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家對金融市場采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人民群眾把錢存在銀行所獲得的收益越來越少,經營者從銀行融資也變得更加困難,甚至一些小的建筑開發企業資金鏈斷裂,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群眾更趨向于把自己手中的錢投入到收益更高的行業,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變得異常活躍。
二是普遍存在事實的高利貸現象。在所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從月息1.5%至3%不等,但通過大量案件審查我們發現這只是表面現象,事實上大部分借貸雙方利息約定遠遠高于此。經庭審查證利息達5%、6%甚至8%都存在。同時,在有些民間借貸糾紛中,貸款人為了能夠保證利息的實現,首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了利息,而在借條上寫的借款金額卻是本金,而不是扣除利息所剩余的那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因借款人迫于急需用錢,對貸款人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顯得捉襟見肘,同時借款人的舉證便變得相當的困難,甚至無從舉證。對此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法院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應該不予以支持,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利,嚴懲貸款人的違法行為。另外,當然也有的由最初的借貸為了生產到后來玩起了資本游戲,最后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對于該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要求人民法官秉著保護合法、妥處違規的原則處理此類案件。一要堅持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則,堅持保護民間資本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兼顧,還要注重發揮司法裁判對民間資本規范和引導作用,二者不可偏廢,更不能走向任何一個極端。我院在審理所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一直遵循以上原則,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對借貸方同意放棄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對雙方重新約定利息且在合法范圍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堅持高息不放且構成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堅決打擊,絕不放縱。從2008年以來,我院一直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加強合法性審查,對預先扣息、職業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等問題借貸,依法予以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有效地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凈化了轄區借貸市場。
三是被告多數下落不明。從2008年以來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還有一個明顯的特征——大多數被告下落不明。有的債務人負債累累,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在當事人沒有起訴以前便玩起人間蒸發的把戲。在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無法聯系到當事人,導致無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對此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并缺席審理和判決。因此,在所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調解結案的案件很少,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比例偏高,權利人的債權長期難以實現,成為法院執行難案件新的增長點。
三、成因
在全國各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增多,不僅給法院的審判增加了壓力,同時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復雜的個體原因,更有深層次的社會背景,是在宏觀經濟調控、金融危機等多重影響下,經濟最基本單元的必然結果,“借貸案件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成為社會問題”。而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確實在考驗著人民法官的智慧,既要化解糾紛,又要促進轄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因此,對于每位法官來說,為了更好的把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實質,公正、合理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更應該去了解和把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最近幾年來逐年增多的原因,以及貸款人和借款人在借貸過程中所運用的伎倆。通過調研發現,我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傳統的淵源。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由于我區位于沅江和巫水的交匯處,在古代屬于西南五省的必經之路,因此我區的工商業特別發達,歷史上稱之為“小南京”。工商業的發達,促進了資金的流動,同時也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發展,因此我區至今還保留了許多關于金融業發展的遺跡。建國后,我國的民間借貸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比較活躍,但在計劃經濟時期規模和范圍都很小,可以說已經基本消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逐漸發展起來。同時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因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所以,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至今未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許多地區的發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勢。
第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積蓄逐年增多。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社會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跨步發展,鄧小平所采取的“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也使得他們有更多的積蓄;同時近年來中央的惠農政策使我國的農牧民得到了更大的實惠,他們的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提高,手中的存款也不斷增多,民間資本在不斷增長。同時由于資金的逐利性,追求高額的利潤,而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發達,縣以下缺少證券投資,國債也很難買到,加之近年來國家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因此,在各種條件的影響下,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在多數借高利貸者中,他們都是為了做生意賺大錢,或者是在商場上一時虧損為了“翻本”,而放貸者則是為了牟取暴利。對于有錢者來說,將錢存入銀行利息太少,投資股票風險太大,投資房地產時間太長、投資錢幣、郵票等專業知識又不夠,而放高利貸則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并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一些人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高額利潤,便不顧一切地放款,他們只關心利息多少,多長時間結一次利息,對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自己所面臨的風險根本不予考慮,有的甚至對借款人家住哪里都一概不問。特別是周圍個別通過放貸一夜暴富人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們的沖動,最后導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償的結局。
第三,城市建設加快。隨著城建步伐的加快,房地產開發成為暴利行業,同時也是資金密集型行業,他為民間資本找到出口,也為民間借貸找到市場。房地產市場價格逐年上漲,商品房竣工面積逐年增多,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大,致使民間資本大量流入房地產市場,手中雖然有了幾個錢的農牧民,在自己經濟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也不惜湊錢到城里或鄉鎮買商品房,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異常活躍,造成房地產市場的虛假繁榮,人為地推高了房價。
第四,信貸政策的影響。近年來受宏觀經濟環境和多種因素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存貸差在增大,一些國有商業銀行甚至出現了貸款負增長,進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資金在銀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錢的農民、中小企業卻得不到貸款,其原因有:一是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貸款積極性不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權限上收,對中小企業、個體戶發放貸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表現在貸款手續復雜,一筆貸款需要經過調查、擔保(抵押、質押)、審批等多個環節,所需時間較長,不能及時滿足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同時金融機構為了規避金融風險,大都嚴格貸款發放,使許多人難以取得充足、及時的貸款。在我國農戶的生產經營投資中,有相當大比重由借貸資金承擔,大多數農戶遇到如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時,也需要舉債。由于農民的土地、住房、果樹等都難以變現和用于抵押擔保,貸款數額不大,且季節性強,農戶對小額貸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此外,從2003年以來,國家擴大了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銀行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縮小,使得一部分農民和個體工商戶更傾向于民間借貸。因而一些小企業、個體戶、農戶資信程度不夠高,又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也難以找到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所以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從而導致了那些無抵押而又急需貸款的個人、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很難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無奈只好求助于民間借貸。
第五,資金供求的失衡。資金作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處于短缺狀態,并且長期以來資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處,資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壞賬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個別行業的貸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費,另一方面,農村正規金融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銀行不斷出現,老的銀行不斷進行改革,但從獲利的角度出發,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務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優質客戶,面向農村和鄉鎮的只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而且網點不斷撤并。農業銀行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家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卻發揮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即便是農村信用社,其貸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鄉鎮企業,“壘大戶現象”普遍存在,而絕大部分農戶卻告貸無門。農戶旺盛的資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應運而生也就成為必然。這種嚴重的資金不平衡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快速膨脹。
第六,誠信的缺失是民間借貸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行約定的能力,但看到別人住進了樓房,開上了汽車,出于投機和賭徒心理的支配,大量借貸,對利息多少一概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就行。有些當事人甚至說,只要你借給我錢,多高的利都行,而到了還錢的時候卻說沒有錢,除非你再給我從別處借來我才能還你,至于利息,笑話,還本就不錯了。還有些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為了轉借,從中獲取利差,然而,轉借出去的錢無法收回,導致自己攤上了官司。還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是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不堪,訴訟案件頻頻發生。
第七,正規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的不兼容以及金融監管的薄弱。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的壟斷地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金融二元格局。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
四、影響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間的借貸活動不斷增多,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效解決個人、企業生產及其他急需,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起到了拾遺補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規范的、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向企業或鄉村兩級政府、集體經濟部門滲入,并不斷蔓延和發展,將會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整個區域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容易發生債務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和諧。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二是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于社會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將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三是民間借貸一旦發生欠債不還,部分通過暴力收回借款,借貸雙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民間也因此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四是有的民間貸款用于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第二,加重了企業負擔,導致企業資金使用惡性循環。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使本來效益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業所吸收的高息負債帶來的有限效益制約,往往得不償失。借貸資金在退出生產經營過程后,增值有限,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資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企業資產被挖空并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
第三,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助長高利貸的存在。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借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比銀行同期利率高3—4倍。過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使用者——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導致了高利貸的存在,在社會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階層。
第四,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正規金融機構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民間借貸大部分都是在資金需求緊張、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的,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遠比銀行同期利率高,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第五,社會信用難以控制,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以來,各金融機構限制了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及效益不好企業的信貸支持。這些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額利息直接從社會上融資,誘導民間閑散資金投入,使社會資金從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應該淘汰的企業中進行無效流動。一方面使社會資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干擾了金融機構正確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信貸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間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廢就廢,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另外還影響了銀行籌集資金的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不利。
五、解決措施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既要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又要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院應該及時作出保全并予以執行,以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對利率約定過高的案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堅決予以調整;對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案件,只保護其中的一項,并且均調整為法律所規定的范疇,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計算為準。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使民間資本充分發揮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政府、銀行等各個相關部門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務水平,利用現代技術為居民提供簡便、快捷的存款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門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或居民簡化貸款手續,提供簡便、快捷的信貸服務。要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三是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在向大中型企業或大項目傾斜的同時,也應該適當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以緩解資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第二,要制定完善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鑒于目前我區民間借貸案件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政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要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通過對現階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和成因進行調查后我們發現:借貸案件增多有其偶然更有其必然,是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定時期的出現的必然現象。雖然有其復雜的社會原因,但也有規律可循。具體表現為:先經濟發達地區后落后地區,先城市后鄉村,形成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落后地區傳導的蝴蝶效應。所以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規范性規章制度,讓民間借貸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勢在必行。同時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既給以地位,也受規矩約束,要努力實現引導與打擊兩手都要硬,要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把民間借貸向良性、向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軌道上引導,使之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第三,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以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使民間借貸行為在國家監管之下有序的發展,同時也要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對合法的民間借貸,國家要堅決予以保護,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加強監督,進行打擊,使違法人員受到相應的懲罰。
第四,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受我國特殊國情的影響,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存在,為此,政府等相關部門可以加大對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引導民間資本向落后地區投資,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積極為民間社會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另外,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五,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是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等方面的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這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相關職能機構和部門相互溝通和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全社會齊心協力、齊抓共管,才能真正收到實效。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同時,要強化利率管理,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允許在合理的利率范圍內開展民間借貸,嚴厲打擊個別高利貸行為,特別是對參與高利貸行為的鄉村干部,政府部門要嚴肅查處,以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
總結
在全國各地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受理數量在逐年的增加,訴訟標的額也在不斷的增大,給法院系統的司法審判增加了新的壓力,同時也給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埋下了隱患,因此,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同時也是為了使民間借貸糾紛能夠良性發展,我院依照上級法院的要求,展開對我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研,通過這次調研,掌握了我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并通過深入的分析,了解了我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將可能對社會產生的不利的影響,提出了防止對社會產生不利后果的一些看法和解決措施,希望能夠使我區的民間借貸能夠良性的發展,為我區的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條件。在調研過程中,也分析了法官在辦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如何保障司法的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剖析,這對我們年輕法官是一種很好的學習機會,有利于我們的快速成長,在司法實踐中真正找準案件的實質要害,使案件真正“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