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版式設計權保護的完善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版式設計權并不包括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規定的范圍內。但隨著我國藝術文化作品在網絡傳播數量的激增和速度的加快,目前大多數圖書期刊已經推出了數字版,因此通過網絡傳播侵犯版式設計等信息的侵權行為也大量涌現,如果我國立法還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中不包括版式設計權,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漏洞暢通無阻且無后顧之憂的侵犯網絡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為了符合時代的發展和主流思想,將版式設計權納入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內勢在必行。
(二)完善版式設計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系由于傳統出版刊物的版式設計獨創性要求較低,所以法律只給予了版式設計權鄰接權性質的保護。但是,版式設計受保護的條件之一是需具備獨創性,但我國法律未規定其判斷標準,在侵權案件中出版社也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而通過公法性質的《反不當競爭法》可對私法性質的《知識產權法》起到兜底性的保護作用。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關于出版者版式設計權的保護存在空白的地方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尋求救濟和正當權利利益的維護,填補漏洞,以體現公法的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應該將著作權法與反不當競爭法更有效地銜接起來,保護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甚至能夠全面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三)完善版式設計權的追責機制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于侵犯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責任追究規定較為籠統,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很難得到應有的救濟和賠償。版式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雖然其獨創性程度的認定仍存在歧義,但此已表明版式設計匯集了版式設計人的精神以及腦力勞動和藝術創作,應當被一視同仁給予應有額保護。相信每一位創作者在創作自己的作品時投入熱情和精力,也會表達自己的精神寄托,因此著作權法是否引入精神賠償也值得商榷。與此同時,在其他民事責任的賠償也應當更加符合實際,尤其在經濟賠償上,應當更細出更有針對性的賠償標準,更好地保護出版者的合法權利,以此促進我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