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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及個人適用本辦法。自建供水設施(含地下水、地表水)取水、節水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市建設局是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節水辦應根據市水資源狀況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凡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都應列入產品(產值)定額指標或計劃指標考核,并在項目申報立項的同時,將項目建議書抄送市節水辦。
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應厲行節約,按戶裝表計量,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實行用水計劃管理。
六、市建設局會同市發改委、經貿委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定額標準,制定本市各行業先進的綜合用水定額和單位產品用水定額。
七、用水單位的產品(產值)定額,應根據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結合用水條件的需求變化而制定,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修訂一次。
八、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參照其近年用水實際及鄰近地區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制定。
九、用水計劃制定的具體程序是:各單位向市節水辦提供近年來的用水實績等有關資料,經市節水辦審核后,確定各單位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并報市建設局、市發改委、經貿委批準執行。
十、各用水單位在接到年度用水計劃后,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季自行分解填寫季度定量用水計劃分配表(總量不得超過年度計劃指標),報市節水辦,作為季度考核用水指標的依據,否則將把年度計劃平均分配到四個季度。
十一、各用水單位應當執行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并與市節水辦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超計劃指標用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節水辦繳納累進加價水費。
十二、各用水單位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因產品產量(產值)或工藝設備的改變,確需調整用水定額或計劃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節水辦批準并報市建設局、發改委、經貿委備案。
十三、本市節約用水考核工作,實行年計劃、月報表、季考核、節獎超罰制度。
十四、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凡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的,必須選用和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五、市節水辦具體負責節水工程項目實行“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各用水單位應實行用水三級計量制度,進行產品用水單耗考核。應采用先進技術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不斷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
十七、各企業單位應按行業規定達到相應的用水重復利用率,未按規定達到要求的,不得增加用水量計劃。
十八、供水企業應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失量。
十九、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及儀表,應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型衛生潔具及節水工藝。
二十、凡具備水資源重復利用條件的單位,應根據有關要求,建設實施中水利用工程。
二十一、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檢驗不合格的,由市節水辦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二十二、市節水辦應積極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在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三、生活用水禁止實行包費制,查實有生活用水包費制的企事業單位,核減當年度計劃的10%,直至改正為止。
二十四、建設項目臨時性用水,建設單位應事先到節水辦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按用水定額進行考核,超過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二十五、各用水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規章制度及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按期向市節水辦報送統計資料,未按期報送節水有關資料的,核減當年度計劃指標的20%。
二十六、各用水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以保證用水的科學性及合理性。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核減當年度計劃用水量的20%。
二十七、市節水辦應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管理規定,對各用水單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除按標準收取計劃內的水費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超定額或超計劃10%以下(含1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費;
超定額或超計劃10%以上至20%(含20%)的部分加收兩倍水費;
超定額或超計劃20%以上至25%(含25%)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費;
超定額或超計劃25%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加收四倍水費;
超定額或超計劃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費。
二十八、逾期不繳納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水費的,從發出加價收費通知第15天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同時酌減用水指標,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九、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水費由市節水辦負責收取,具體可委托市自來水集團公司代收后轉入財政專戶。
三十、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所收取的款項,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十一、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節水辦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