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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主要以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條審計局(以下簡稱審計局)是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部門?;窘ㄔO項目竣工結算實行監督審定制度,審計局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建設單位、財政部門依據審計結果結付工程款。
第二章結算送審程序
第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編制工作,并向建設單位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期限為60天。
第四條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結算資料后應進行核實、審查,對結算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督促施工單位補充完善。施工單位經建設單位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完整資料或沒有明確答復的,建設單位即可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施工單位自負。
第五條建設單位審查結束后填寫《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送審聯系單》,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將完整的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資料送交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規劃建設局)。
第六條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對于送審金額超預算10%且絕對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說明情況并辦理相關手續,由規劃建設局予以認可。
第七條規劃建設局應對轄區內所有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進行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結果由規劃建設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簽字確認。
第八條規劃建設局在初審結束后,應簽署初審意見書。15天內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資料送交審計局。審計局對規劃建設局送審資料進行清點、核對后,由交接雙方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九條對個別因特殊情況而不完全具備送審條件的項目,需由施工單位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經建設單位確認,規劃建設局同意后方可送審。
第三章結算資料要求
第十條工程竣工結算送審資料應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有利于長久保存。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送審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文件、招標圖紙、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2、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采購等合同及與項目有關的協議、紀要等;
3、設計變更、隱蔽工程單、施工現場簽證;
4、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工程竣工圖紙(含設計變更);
6、工程造價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及相應的電子版文檔;
7、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取費證書(或計價手冊);
8、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送審的竣工結算書應由施工單位具有造價編審或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編制完成??⒐そY算書封面要有工程名稱、編制日期、工程結算總造價、編制人簽字、編制人資格印章、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資料送審后,未經審計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送審金額或送審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現場簽證應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簽字,跟蹤審計項目還應由跟蹤審計人員簽字,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簽證應提供原件,如為復印件應加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公章。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及委托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嚴格現場簽證行為。
第四章結算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合同、協議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2、隱蔽工程施工紀錄和驗收簽證等手續是否完整、真實;
3、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是否符合程序、規定;結算是否按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作相應調整;
4、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計價手冊是否與結算工程相對應;
5、竣工結算的結算方法、定額套用、費用計取、優惠讓利是否與合同條款、招標文件一致,是否符合國家、省、市規定和要求;
6、措施項目費是否與投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一致;
7、工程量的計算是否與竣工圖紙、工程簽證資料、實物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量計算規則,有無漏算、重算和錯算;
8、定額子目換算、工料分析是否合理準確;
9、材料(設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是否合理準確;
10、工程量清單報價項目的結算價是否與投標報價一致。
第五章結算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審計局根據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成立審計組,實施結算審計。審計組針對審計項目的工程特點,編制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審計局在實施建設項目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審計組以合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額、計價方法為依據,根據市場供求變化和施工條件等因素實施初步審計,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復核丈量,現場取證。
第十九條初步審計完成后,審計組內部實行交叉復審,最后由稽查復審科實行復審。三級審核的每一流程均應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流程表》上簽署相應的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竣工結算審計的基本建設項目審定后,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審計局三方在《基本建設項目審定單》上簽字蓋章認可,委托審計項目還應由受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簽字蓋章認可。審計局出具相應的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并送達建設單位、財政局、規劃建設局和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竣工結算審計從規劃建設局送審至出具征詢意見稿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經審定的基本建設項目,以施工單位初始送審額為計算基礎,審計核減率在10%以內的(包括10%),審計費用由審計局承擔;審計核減率在10%—15%的(包括15%),10%以內的(包括10%)審計費用由審計局承擔,10%以上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審計核減率在15%以上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竣工結算送審時就承擔相關的審計費用填寫《承諾書》。審計費用按審計局的相關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規定上限確定。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對竣工結算的真實性負責,杜絕高估冒算。對審計核減率超過30%以上的送審項目,審計局可建議規劃建設局取消該施工單位參與其他項目建設的資格,同時抄送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凡未按規定辦理的現場簽證,審計局在審計時不予認可。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關人員簽證有明顯不實或較大誤差的,一經查實,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