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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自生產之日起兩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為開發區財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11年。
2、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和生產性企業,自生產之日起兩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為開發區財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7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開發區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為開發區財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開發區金融、保險、旅游、賓館、文化娛樂、餐飲、中介等服務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兩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營業稅的50%,作為開發區財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企業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區內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免征出口關稅。
6、開發區內各類投資企業5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7、開發區內各類企業,除國家、省、市明文規定不能減免的收費和有償性勞務收費項目外,其他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