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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鄉特困居民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城鄉居民的醫療困難,根據市政府《關于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政發[]7號)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政[]30號)和《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醫療分類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74號)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困難群體緩解就醫困難和問題。為全市基本建立起資源穩定,管理運行規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資源共享,救助效果明顯,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緊密銜接,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類救助,區別對待;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會資助相結合。
三、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戶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特困群眾: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二)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人員;
(三)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國家相關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難的;
(四)其他經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我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定點機構。
四、醫療救助方式、類型及標準
救助方式:醫療救助實行為救助對象直接發放救助金和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相結合的方式。
救助類型:我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分為資助參合、醫療優待、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
(一)資助參合、參保。積極鼓勵和支持特困群眾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及其他形式的有益醫療自救活動。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付費用由市政府負擔。每年底由民政部門提供名單信息報財政局,由財政統一撥付。
(二)門診醫療救助主要幫助解決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
1.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撫養、扶養、贍養人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人沒有撫養、扶養、贍養能力的)人員的門診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率100%。分散供養五保人員、城市“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元。集中供養五保人員每人每年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民政部門確定,每人每年發放100——300元醫療救助卡,持卡人憑卡到指定醫療機構或定點藥房在限額內就醫購藥。
3.城鄉困難救助對象患有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尿毒癥透析和各種癌癥化療、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藥物,不設起付線,按自付費用的3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額封頂線3000元。
4.一個人同時符合幾種門診救助條件的,按救助標準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醫療救助是指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城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因病住院治療,造成基本生活困難而進行的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取消病種限制可在一個自然年度的封項線內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實行特殊救助,個人負擔部分的報銷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不低于個人負擔部分的8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10000元。
2.對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治療,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及享受減免后,申請醫療救助實行零起付。自付費用在2000元(含)以內的給予70%救助,自付費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給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給予5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為8000元。
3.對城鄉低保邊緣困難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在2萬元(包括2萬元)以上,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及享受減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難的可申請醫療救助。救助比例在城鄉低保對象救助比例基礎上各減1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為5000元。
(四)醫療優待是指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持《農村五保供養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實行“一免三減”:即免收掛號費;減收5%治療費(不含材料費);減收10%檢查費;減收50%住院床位費。
(五)臨時醫療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或城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在享受最高醫療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難,或雖未享受醫療救助,但因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繼的,給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額的醫療救助,全年累計不超過2000元。
五、醫療救助相關條件
(一)申請醫療救助金額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規定可支付部分的費用;
2.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
3.參加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4.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5.社會各界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6.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
(二)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應盡職盡責。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的故意刁難、拒不上報、辦理的,或對不符合醫療救助的故意上報、辦理的;
2.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押醫療救助金的。
(三)醫療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點醫院就醫未經衛生部門同意、未到民政部門備案的;
2.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交通事故、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醫療事故、食物中毒、工傷、他傷等非自然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超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自購藥品、非診療性藥品、保健品及營養健美所發生的藥費;
4.擅自掛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費用;
5.計劃免疫保償范圍的醫藥費用;
6.變性、鑲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發的醫療費用;
7.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醫療救助金;
8.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認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醫療費用。
(四)醫療救助對象應如實反映就醫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1.不如實反應就醫情況,弄虛作假的;
2.將《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借給他人就醫使用的;
3.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審批程序
(一)資助參合的辦理程序是,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每年11月底享受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情況,編制花名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核后對下年參合、參保對象按政策予以補助。
(二)門診醫療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對象申請,村(居)委會審查評議,鄉、鎮(街道)審核,報市級民政部門批準的程序辦理。市民政部門也可通過發放定額醫療救助卡、建立平價藥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對象的日常門診和購藥。
(三)臨時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憑醫療機構的住院證明、結算清單、各種保險及單位報銷等有效票據,按照村(居)委會審查,群眾評議,鄉、鎮(街道)審核,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程序辦理。
(四)住院醫療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時結算和非即時結算。
“一站式”即時結算醫院醫療救助程序:
城鄉低保家庭成員、農村五保戶等醫療救助對象,憑《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與民政部門定期結算。
非即時結算醫院住院醫療救助程序:
1.申請人應在住院就醫結束后60日內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及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出具的醫療費報銷收據或醫療費收據;
(4)商業保險、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證明;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社會幫扶資助等情況證明。
2.村(居)委會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集體評議,張榜公布3日,期滿群眾無異議由村(居)委會的簽署意見上報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
3.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鄉鎮領導簽字、蓋章,上報市民政局;
4.民政局對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的救助金額;
5.醫療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撥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進行發放。
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
1.市財政每年年初根據民政部門的用款計劃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預算;按照轄區城鎮和農村人口安排醫療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彩票基金;
3.社會各界捐贈;
4.上級部門撥款。
(二)嚴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應要設立醫療救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并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使用合理。
八、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
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做好年度財政預算,落實好安排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衛生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減免醫療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市城鎮特困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政函〔〕5號)和《市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政函[]2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年5月1日至2016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