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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明確部門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根據《磐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磐政〔2007〕72號)精神,制訂本細則。
一、關于參保范圍和對象
1.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征地項目包括在本縣范圍內,第二輪土地延包后,因城鎮建設、交通道路、工業園區及工業功能區開發等經批準的國家建設耕地被征用的土地。
2.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對象,是16周歲以上(全日制學校在校生除外)的在冊農業戶口人員,包括因撤村建居等特殊原因"農轉非"居民。特殊原因"農轉非"居民是指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未曾被機關、事業單位、國營集體企業招工錄用的(臨時工除外)人員。但下列人員除外:
(1)農業戶口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
(2)由政府集中贍養的三無對象、五保戶;
(3)已享受政府發放退休(職)金、養老金的;
(4)退崗休養托管的;
(5)享受社保補貼的。
3.可參保人數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戶為單位核定,每征耕地0.5畝核定參保對象1名;未承包到戶的集體耕地被征收,面積按該耕地共有人數平均計入共有農戶。被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畝以下的農戶,符合條件的可以全部參保。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畝以下是指該戶土地承包證內登記的土地面積減去承包證內登記的被征用的土地面積后,人均耕地少于0.15畝。
二、關于參保方式
參保方式為繳費參保、不繳費參保和申請政府補助三種,由參保人員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
1.繳費參保是指個人在繳納一定費用后,方可辦理參保手續。個人(含村集體)繳費標準設6000元、11000元、16000元、21000元、26000元五檔。參保人員可自由選擇檔次。
2.不繳費參保是指個人可以不用繳費辦理參保手續,僅限于符合條件且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上的人員參加。
3.申請政府補助是指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4000元。其政府補助資金直接進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參保者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以后按標準逐年抵扣。政府補助只能享受一次。
三、關于參保程序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手續原則上與征地工作同步辦理。申請繳費參保和政府補助的人員應在征地補償費支付后一年內辦理參保手續,超過規定時間參保的,不享受政府補助;不繳費參保手續應在年滿65周歲之月起辦理參保手續。
1.耕地被征用的村,由村民委員會填寫《磐安縣被征用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戶基本情況調查表》(一式二份),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所,并通知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磐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村集體討論、公示監督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縣國土部門審核。
3.參保手續原則上由村委會或居委會指定專人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辦理時應提交參保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等資料。特殊原因"農轉非"人員參保還應填寫《特殊原因"農轉非"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審核表》,并提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申請政府補助,還應遞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繳費參保人員,應在參保時一次性繳納個人應繳的保障費。
四、關于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
1.繳費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辦理領取手續,并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2.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月基礎保障金和月個人繳費年限保障金組成。月基礎保障金標準,根據個人繳費不同分為五檔,分別為90元、125元、160元、195元、230元。月個人繳費年限保障金為繳費年限乘以每一繳費年限各檔標準。每一繳費年限各檔月標準為:一檔1.5元、二檔2元、三檔3元、四檔4元、五檔5元。繳費年限為參保人員自繳費之日起男至60周歲,女至55周歲的年數,不足一周年部分的不予計算。
3.不繳費參保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基礎保障金。其標準為每月50元。
4.建立月基礎保障金增長機制。從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增加月基礎保障金,一檔5元、二檔7.5元、三檔10元、四檔12.5元、五檔15元、不繳費檔2元,以后每二年增加一次。
5.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險辦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明細表》,并向縣財政申請撥付次月的保障金后,委托銀行發放。
6.保障金待遇先從個人繳費中支付,個人繳費支付完后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繳費參保人員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終止手續,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中個人(含村集體)繳費額是尚未領完的部分。對死亡后隱瞞不報,冒領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并給予行政處罰。
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作異地轉移,其個人繳費金額一般不得提前退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參保人或持其法寶繼承人持《保障手冊》、居民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縣社險辦辦理退保手續,一次性退還其個人繳費金額中未領取的部分,終止保障關系:
(1)出國(境)定居的;
(2)因婚嫁等原因戶口遷至縣外的;
(3)死亡的。
五、關于與其它社會保險的銜接
1.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參加城
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回個人(集體)繳納的保障費,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政府補助的4000元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繳,以后按標準逐年抵扣。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農保繳費個人帳戶金額可以折抵被征地農民保障費的個人繳費部分或按規定退回農村養老保險費,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六、關于保障基金的管理
1.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基金按當年全部土地出讓金收入總額的5%計提,劃入縣財政統籌基金專戶。
2.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金制度。風險金按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的5%、工業性用地出讓收入的3%、行政劃撥土地每畝3000元的標準計提,由縣財政部門計提后劃入縣財政風險金專戶。
3.縣財政根據參保情況,由社保經辦機構匯總、經財政局審核后,將政府補助資金按每人6000元的標準劃入專戶。
4.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用、挪用。
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農民保障金,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對保障基金進行注資。
七、關于工作職責
1.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工作制度。社險辦具體負責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參保人員基本數據庫臺賬,審核、支付保障金。
2.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傳、人員發動和申報初審工作,建立本鄉鎮耕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數據庫,調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員的生存狀況。具體業務工作由鄉鎮勞動管理所承擔。
3.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資格的認定、審查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國土所負責建立轄區內鄉鎮、村耕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數據庫,審核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
4.縣財政部門負責被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補助資金的落實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費。
5.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領取對象生存狀況信息。
6.新城區、工業園區、農業、交通、公安、農辦、建設、規劃、糧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八、其他
1.計算參保年限和計發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個人繳費到位之日為基準日。
2.被征地農民退保時,其基本生活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利息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率計算,當年繳納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計算。
3.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國土資源局負責解解釋。
4.本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