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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辦法享受優待。
第三條縣老齡委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優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四條凡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均可憑身份證到縣老齡委免費領取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優待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統一樣式,印制費用由縣財政負擔。
第五條縣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第六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勞任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養的五保”老人及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任務。
第七條對百歲以上老年人,發給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補貼;對9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給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補貼;對80周歲以上老年人,城鎮戶口無工資和養老金收入的按城鎮低保最高標準納入城鎮低保,農村戶口的要優先納入農村低保。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在納入城鄉低保核算家庭收入時不計入家庭收入,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由縣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
第八條縣民政部門要將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納入醫療救助范圍。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籌資部分從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老年人在醫療機構掛號、診治、交費、取藥和住院時,享受優先服務。
醫療機構對行動不便的就診老年人,要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
社區設立的醫療服務機構要為本社區內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衛生保健活動。
縣內公辦醫療機構對就診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家庭病床出診費,對貧困老年人的醫療費用給予10%減免。
第十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每年組織醫護人員為百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第十一條商業、餐飲、社區居民服務等與老年人生活關系密切的各類服務性行業及企、事業單位要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照顧。
第十二條公交車應設置敬老席。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高齡老年乘車證免費乘坐公交車。
第十三條公路客運站(火車站)應設置指定售票窗口和一定數量的老年專座,老年人享受優先購票和優先檢票上車服務。
第十四條縣圖書館、文化館、鄉鎮文化站等公益性科技文化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十五條老年人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可享受優惠票價。有關組織和單位要為老年人開展文藝活動免費提供場地。
第十六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單位要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第十七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免交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減免法律咨詢和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對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要在適當位置設置優待標識,公布優待內容,兌現承諾,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為其辦理后事的組織或者個人,民政部門設置的殯葬單位選擇普通殯葬服務的該殯葬服務單位要分別按照城鎮或者農村火化費、殯儀車運費收費基本標準的50%收取殯葬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對于在優待老年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義務的或者主管部門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縣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請有關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