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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制度
1、會議內容主要是總結前一階段安全生產情況,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協調本轄區內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2、參加會議的人員為各單位主要領導,視工作需要,邀請重點工礦企業、旅游企業單位負責人出席。
3、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街道辦負責召集。
工作通報制度
(一)各村、社區、有關單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工作情況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本年度的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工作思路以書面材料報送街道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街道每半年向各村、社區、有關單位通報一次重點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形勢及單位主要工作部署有關情況。
監督檢查制度
(一)崇安街道以與有關部門聯合的方式,對相關行業或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有關行業或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街道辦事處有關安全生產部署情況等。
(三)督查工作結束后,督查工作組要寫出督查報告,并以督查通報形式向督查對象反饋。被督查人(或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督查的事項予以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向崇安街道匯報。
四、報告備案制度
(一)各單位在接到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為3人及以上,受傷5人以上)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街道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辦。
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單位概況)、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救治情況、財產損失、現場處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災、道路交通等較大事故,有關單位應按照《崇安街道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文件進行處理。在調查處理結束形成結案處理意見后,應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崇安街道。
(三)街道接到事故舉報或信訪件,屬于管轄范圍內的,以書面形式呈街道主要領導閱批后轉送有關單位辦理。有關單位接到文件后,應妥善處理,并將辦理結果(或進展情況)及時反饋給街道辦事處,并由街道領導及時報告市安監局。
(四)有關單位應將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等報送崇安街道備案。若重大事故隱患的消除需提請市政府協調的,由街道辦事處以呈閱件的形式報請市政府領導協調處理。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應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
綜合分析制度
(一)綜合分析工作在有關單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和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
(二)綜合分析的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并針對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監管、防范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建議等。
(三)根據安全生產形勢需要,街道辦針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根據需要上報市安監局。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信息報告制度
(一)事故上報時間要求。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的,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上報崇安街道辦、安辦。
(二)崇安街道設立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電話號碼。
(三)各村、社區應定期每月月底統計本轄區內發生的安全生產傷亡事故情況,并向街道辦報告。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度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各有關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救援,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不足3人,但重傷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主要領導親自組織事故現場搶救。
(二)凡發生死亡事故,主要領導或行業管理部門領導要親自組織事故現場搶救。
(三)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地方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事故救援。
(四)各村、社區、有關單位必須制定本轄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每年組織演練一次,形成預案后經本部門領導簽署后,報街道安辦備案。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村、社區、有關單位主要領導人和部門正職負責人對本轄區重大火災、交通、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化學危險品、煤礦和其他礦山、設備、設施及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性質特別嚴重的,除由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相關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對各村、社區、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和相關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