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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開展全縣金紅石礦產資源保護工作,切實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實現礦區內無非法開采行為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原則和依據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縣金紅石礦產資源保護工作方案》和縣政府與各鄉鎮(場)簽訂的責任狀為依據。
二、考核對象
縣國土資源局和安峰鎮、曲陽鄉、種畜場等金紅石礦產資源所在的鄉鎮(場)。
三、考核內容
1、金紅石礦區管理秩序情況;
2、督查和巡查工作記錄情況;
3、發生案件查處情況;
4、縣指揮部安排的日常工作完成情況。
四、考核方法
1、考核由縣金紅石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督查指導組組織實施。
2、考核以案件登記與現場察看等方式進行。
3、考核以轄區是否發生非法開采行為為主要考核內容,根據考核情況分為不同檔次進行獎懲。
4、非法開采發生的件數包括指揮部督查指導組發現的、群眾反映舉報經過查實的。
5、考核周期為一年,實行每月督查,每月通報,年度總評兌現。
6、各鄉鎮(場)向指揮部交納5萬元工作風險抵押金,抵押金額作為獎懲基數。各鄉鎮(場)實行責任層級傳遞機制,將風險抵押金按照職責權重分配到有關人員,并以此為基數落實個人獎懲。
五、考核獎懲
(一)對于以下行為將采用簡報的方式,予以通報批評:
1、沒有成立礦產資源保護專門組織管理機構;
2、沒有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把責任具體細化的;
3、沒有按照指揮部要求落實各項日常工作任務;
4、沒有如實做好每一次督查和巡查工作記錄的;
5、對案件查處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和手續辦理的。
(二)對于以下情況實行貨幣獎懲:
1、一年內轄區沒發生非法開采行為的,全額返還抵押金,并給予2倍的獎勵;
2、一年內轄區發生1—3起非法開采行為,并及時查處制止,沒有造成較大破壞性后果的,全額返還抵押金,并給予1倍獎勵;
3、一年內轄區發生4—6起非法開采行為,并及時查處制止,沒有造成較大破壞性后果的,全額返還抵押金,不予獎勵;
4、一年內轄區發生7—9起非法開采行為但沒有造成較大破壞性后果的,扣罰一半抵押金;
5、一年內轄區發生10起以上或造成較大破壞性后果的,全額扣罰抵押金,并按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責、失職瀆職的,依紀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它事項
1、本考核辦法由指揮部督查指導組負責解釋。
2、本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