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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切實強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縣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相關規定,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對象:1、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工業園區、金都工業集中區;2、單列考核單位:縣經貿局、縣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海洋與漁業局、城鄉規劃建設局、衛生局、國土局、質監局、教育局、農業局、水利局、旅游局、文體科技新聞出版局、農機站、公安交管大隊、公安消防大隊;3、縣安委會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章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條主要依據
(一)市政府下達我縣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縣政府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各鄉鎮(區)、各部門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的落實。
第四條具體內容
安全生產目標分為控制目標、工作目標兩類,總分100分,按縣政府下達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考核。
(一)控制目標(30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數。
(二)工作目標(70分):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劃安排、預防事故的各項安全措施落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重大安全隱患整治、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完成市、縣部署和交辦的各項任務。
1、各鄉鎮(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組織機構建設、規章制度建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事故控制指標。
2、縣安委會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組織領導、責任落實、宣傳教育、安全監管、應急救援、事故控制指標。
3、考核細則由縣安委會另行制定。
第三章目標考核方式
第五條自查與檢查、年終考核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考核工作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核情況由考核組測評匯總,縣安委會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5日前,各鄉鎮(區)、有關部門、單位,對當年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總結,并報縣安辦。
(二)檢查考評。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工作要求,隨時對各鄉鎮(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并半年初評。
(三)年終考核。每年12月30日前,縣安委會牽頭對以上各鄉鎮(區)、各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年終考核。
第六條目標考核評分
對受省市級表彰、工作創新、宣傳信息實行加分制,對控制目標、工作目標實行扣分制。
(一)控制目標扣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突破控制數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分。
(二)工作目標扣分:按照縣安委會每年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進行考核,未落實完成情況扣分。
(三)其他項目扣分:1、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級部門,縣委、縣政府及縣安委會通報批評的。2、發生安全生產工作不良影響事件,查有實據的。
(四)加分項目:1、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級部門,縣委、縣政府表彰的。2、安全生產宣傳報道工作突出,被國家、省、市報刊、網站或《中國安全生產報》等其他新聞媒體采用的。
第四章目標考核獎懲
第七條獎項設置
1、安全生產先進鄉鎮(區)3個;
2、安全生產先進部門6個(其中單列考核單位3個,安委會有關部門、單位3個);
3、每年給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標準化先進企業若干名;
第八條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在前3名的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考核在8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
第九條獎勵
(一)年終考核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前三名給予授牌。
(二)對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和先進企業給以適當獎勵。
第十條懲罰
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考核為不合格的單位和部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區)、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其主要負責人向縣政府寫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書面整改情況上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其他需再追究責任的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