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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評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市、區(qū))政府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評。各地應當根據(jù)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qū)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細則。
二、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
由市消防聯(lián)席會議確定的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消防支隊)具體組織實施。
三、考評內容、標準、時間和方法
(一)考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及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情況。主要是:
1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落實情況;
2政府、部門領導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以及監(jiān)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
3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宣傳貫徹情況;
4火災萬人死亡率;
5城市消防規(guī)劃編制、落實情況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情況;
6消防經(jīng)費保障情況;
7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及重點單位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情況;
8農村和社區(qū)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9本行政區(qū)域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建立情況;
10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二)考評標準:按照《市消防工作社會化年度目標考評細則》執(zhí)行,具體內容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逐年制定。
(三)考評時間:各縣(市、區(qū))政府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自評,自查自評情況在當年年底前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組織對各縣(市、區(qū))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評。
(四)考評方法:考評采取聽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和召集有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座談等形式進行。
四、考評等級劃分、獎懲和公示
(一)等級劃分:按考評總成績分為優(yōu)秀、達標和不達標三個等級。總成績90分以上為優(yōu)秀;70分至90分為達標;70分以下為不達標。凡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當年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取消評選資格,為不達標單位。
(二)獎懲:每年考評結束后,全市消防工作社會化目標考核小組將考評結果專題在市消防聯(lián)席會議上進行工作匯報,并對評為優(yōu)秀的縣(市、區(qū))政府及有關人員推薦由全市消防工作會議給予表彰獎勵。對不達標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或者存在工作失誤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考評工作中被考評單位和考評人員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考評成績,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公示:考評工作結束后,由市消防聯(lián)席會議領導小組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