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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工作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45號)、《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暫行)》(省長令〔〕6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政〔〕6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政辦〔〕2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考核評分總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己?5分以上(含95分)的為優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的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二章考核內容及評分
第三條年度考核評價分工作任務完成情況(32分)、項目管理與工程質量(32分)、示范項目建設(4分)、基礎工作及分配管理(32分)四個部分。
第四條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評價(32分)
(一)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編制情況(3分)
評價方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制定、上報、公開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的,得滿分,否則不得分;未制定計劃的,不得分;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未在當地報紙或網站公布計劃的,每一項扣0.6分。
(二)開工套數(含購、改、租)(8.5分)
評價方法: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的得滿分;未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不得分。未完成階段性責任目標的,每個時間節點扣1.5分;總體完成但單項未完成責任目標的,每項扣1.5分。在此基礎上,按抽查項目中實際開工套數占抽查項目統計開工套數的比例計算剩余得分。
此項為否決項。未在規定時間完成總體任務目標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評價為0分。
(三)新開工項目建設情況(5.5分)
評價方法:當年開工套數的1/3達到地上施工階段,1/3達到主體基本完工,1/3進入基礎施工階段,得滿分;凡有一項達不到要求進度的,扣1.5分。未在市政府確定的時間節點前開工建設的,每收到一次督辦函,扣2分,扣完為止。是否達到進度要求,根據實際核查情況確定。
(四)結轉項目建設情況(4.5分)
評價方法:年以前結轉項目全部竣工,年結轉多層項目全部竣工、高層項目全部主體封頂的,得滿分。如有項目未達到要求的,每一個項目扣1分,扣完為止。在此基礎上,按抽查核實實際建成套數占抽查項目統計建成套數的比例計算剩余得分。
(五)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情況(1.5分)
評價方法:完成責任目標得滿分,未完成責任目標的不得分。
(六)項目土地供應情況(4.5分)
評價方法:按已取得土地批準文件項目套數占開工套數的比例計算得分,最高得滿分。
(七)配套資金落實情況(4.5分)
評價方法:按財政落實資金占政府投資計劃的比例評分,最高得滿分。
第五條項目管理與工程質量情況評價(32分)
(一)項目布局情況(3分)
評價方法:有1個項目因選址不當、配套設施不全,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此項均不得分,該類別為0分。
(二)工程質量情況(11.5分)
評價方法: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和終身責任制,項目工程質量全部合格得滿分。每受到市級責令整改或處罰一次,扣1分;每受到省級責令整改或處罰一次,扣2分??弁隇橹?。如一項工程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為0分;發生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工程質量情況為0分。
(三)項目管理情況(5.5分)
評價方法:實行永久性標牌,執行分戶驗收制度,專項配套工程同步建設的,得滿分。分類抽查項目,按比例計算得分,計算公式為:(抽查項目中,實行永久性標牌項目套數/抽查項目套數)×1.5+(抽查項目中,實際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套數/抽查項目套數)×1.5+(抽查項目中,專項工程配套建設套數/抽查套數)×1.5。
(四)建設手續辦理情況(6分)
評價方法:按抽查項目中,建設手續齊全套數占開工套數的比例得分,最高得滿分。
(五)信息公開情況(6分)
評價方法:按抽查項目中,已公開套數占開工套數的比例得分,最高得滿分。
第六條示范項目情況(4分)
評價方法:獲一個(含一個)以上省示范項目的,得滿分。未獲得的,不得分。
第七條基礎工作及分配管理(32分)
(一)政策體系完善情況(4.5分)
評價方法:查閱各縣、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細則。全部出臺得4.5分,缺一項扣1.5分。
(二)準入、退出管理制度建立情況(4.5分)
評價方法:明確受理、初審、審核、協作審核、退出管理責任的,且每個環節有工作標準的,得滿分。沒有具體工作責任和工作標準的,每項扣1.5分,扣完為止。
(三)制度執行情況(5分)
評價方法:嚴格執行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分配、退出等制度的,得滿分。未認真執行相關標準的,每項扣1.5分,扣完為止。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制度執行情況為0分。
(四)保障性住房申請常態化工作情況(2分)
評價方法: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初審、復核、核定、公示和登記備案等辦理程序,按規定時限進行辦理的,得滿分。未執行規定標準的,每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五)使用管理情況(7分)
評價方法:定期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得滿分。未建立定期使用情況檢查制度的不得分;對投訴舉報查處不及時或未處理的,每一項投訴扣1.5分,扣完為止。
(六)信息系統應用情況(4.5分)
評價方法:按錄入套數占責任目標的比例計算得分,最高得滿分。
(七)機構建設(4.5分)
評價方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配備與之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工作經費得到落實的,得滿分,每一項達不到要求,扣1.5分。
第三章考核評價及獎勵
第八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評價的具體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縣、區工作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各縣、區得分提出評價意見。
第九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評價考核采取年度評價考核的方式,工作完成情況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
第十條對各縣、區工作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進行評價,經市政府同意后,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年底各縣、區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和各縣、區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評價的一項重要依據。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住房保障工作先進單位,評價為優秀的縣、區為住房保障工作先進單位;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根據省下達的專項獎勵資金數額和各縣、區專項量化評分情況實施獎勵。專項獎勵資金的分配方法為:評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予安排獎勵資金;評分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獎勵系數為1;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不含95分),獎勵系數為1.2;95分以上(含95分),獎勵系數為1.5。各縣、區專項獎勵資金數額=(該縣、區獎勵系數÷各縣、區獎勵系數之和)×專項獎勵資金總額度。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先進個人也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