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區劃撥供地規章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規劃區行政劃撥供地管理,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劃撥供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相關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本制度規定的行政劃撥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行政劃撥供地范圍主要指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2、軍事用地;
3、公益性用地;
4、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劃撥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劃撥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符合申報劃撥用地條件的申請單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后按用地基本報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經市政府批準的劃撥供地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對用地條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供地政策等內容進行預審,出具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第六條市發改委根據項目性質,對通過建設用地預審的劃撥供地項目,分別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市規劃局根據建設用地預審及項目立項等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申請劃撥用地項目的選址、用地規劃許可及規劃設計條件等規劃手續。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政府批準意見、用地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依法報批用地,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后,辦理劃撥供地手續。
第九條劃撥供地,應堅持節約集約、依法合理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用地規模。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軍事、學校、醫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項目用地以外,其他項目用地應嚴格控制規模,一般應控制在5畝以內。個別特殊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增加規模,但一律不得超過8畝。
第十條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軍事項目等以外,行政劃撥用地單位應繳納劃撥土地費用。劃撥土地收入進入劃撥土地收入專戶。
第十一條劃撥土地費用按以下標準征收:
1、用地面積在5畝以下的(不含5畝),按每畝15萬元標準征收;
2、用地面積在5畝以上、8畝以下的(不含8畝),按每畝30萬元標準征收;
3、學校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按每畝10萬元征收。
4、對不宜控制用地規模的其他行政劃撥用地,依據實際發生的用地成本核算,按每畝不高于15萬元標準征收。
以上劃撥土地費用包括支付農民集體征地補償及安置費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將劃撥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或變相買賣。
第十三條因實施城市規劃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確需占用單位原行政劃撥土地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適當補償,補償費不超過劃撥土地費用。
第十四條使用劃撥土地的單位,確需進行改變用途或進行其他建設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依照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以弄虛作假、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請市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有關責任人的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