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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基層調解組織的運作,提高實效,現根據省、市、市關于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對2010年度村(居、單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平安廣陵、法治廣陵建設為載體,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切實加強基層村居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考核細則(總分100分)
1、繼續鞏固已有成果,各項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實”,建立調解組織,健全調解網絡,配齊配強治調中心戶長和司法行政聯絡站聯絡員,有專門調解室且設施俱全,完善各項制度并放大上墻,建立各類臺帳并做好記載,凡缺一項扣5分。
2、繼續以“防激化”為重點,深入貫徹“以防為主、調防結合、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加強對民事糾紛的調處和預防,確保民事糾紛調結率和成功率均在98%以上。
3、民間糾紛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的調解格局,嚴格控制向鎮上交調處的糾紛數量,各基層調解組織年內可上交鎮調處的糾紛(具備調處意見書和糾紛上交涵)不得超過一起。凡上交鎮調處的糾紛每超一起扣10分。
4、發生非正常死亡糾紛,督促各相關基層調解組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激化,并進行協調處理,如因基層調解組織協調處理不力,人為加大政府部門協調處理難度,發現一起扣30分;自行調結一起加10分。
5、強化調解職能,增強責任性,及時調解和調結各類糾紛,防止出現因糾紛調解推諉扯皮和調處糾紛久調不決或不公正調解而引起的群眾上訪、越級上訪及集體上訪,凡發生因以上情況引起上訪事件每一起各扣10分、20分、30分。
6、組織各調解組織相關人員及時參加政府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按時上報基層調解組織月度民事糾紛調處工作報表(當月20日前)。凡無故未參加會議或活動者見一次扣10分,月度報表缺報一次扣10分。連續2個月未報送月度報表,累計欠缺報送3個月月報表,人民調解項目不得分。
三、獎懲措施
年終將比照本考核細則視實際工作表現對年度考核前五名的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三等獎二名。對表現突出的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