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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竣工驗收
一、開展實施的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在規劃治理期結束后務必及時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二、竣工工程除按照《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竣工報告、監理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和竣工圖件、表冊外,必須認真做好“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交付使用計劃”,否則工程不予竣工驗收。
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交付使用計劃應包括: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后續管護方案、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交付使用示意圖,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交付使用登記表。
(一)后續管護方案
1、后續管護方案采取的形式
(1)建立管護示范場。如成立經果林、水土保持林管護示范場等;主要適用于投資大、產出高且見效快的工程。
(2)移交管護。工程竣工后及時移交給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并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按土地使用權屬關系與村(或村民組)、土地承包人簽定管護責任書,明確專人對工程成果(設施)進行管護使用。
2、后續管護方案必須落實以下內容:管護目標、管理范圍、管理人員、管護技術、管護投入、管護報酬等。
(二)交付使用示意圖必須標注工程成果(設施)的名稱、面積、邊界、交付使用(或承包管理使用)的責任人等。
(三)交付使用使用登記表必須明確記錄工程成果(設施)的名稱、工程量、樹種、數量、面積、工程造價、實施時間、所在的流域、鄉(鎮)、村(或村民組)交付使用的責任人等項目。
第二章交付使用
四、由接管工程成果(設施)使用的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水保辦提交管護使用的詳細方案,有個人承包管護的項目由承包人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
五、經縣(市、區)水保辦審查同意鄉(鎮)人民政府的方案后,由鄉(鎮)、村匯同縣(市、區)水保辦到現場按竣工交付資料進行認定。
六、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縣水保辦簽訂有關使用管理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的責任書,明確使用權限及管理責任后,由縣水保辦發給《水土保持工程成果(設施)管理使用許可證》。
七、辦理有關手續后,縣(市、區)水保部門即將工程后續管護工作交付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八、經辦理合法手續后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的管理使用人,依法享有對該成果(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權,除公共利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干擾其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九、除有專門的協議外,管護人通過管理利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進行生產經營而獲得的合法收益,原則上全部歸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侵占。
十、地區及縣(市、區)水保辦要建立“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管護基金”用于管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
十一、管護責任人在管護使用期限未滿時,報經縣(市、區)水保辦和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把管護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十二、管護責任人在管護使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時,不能破壞工程設施,不能擅自改變工程現狀和用途。
十三、管護責任人在管護使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時,須自覺接受縣(市、區)水保辦的監督檢查。
十四、管護責任人應帶頭自覺宣傳和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
第四章監督檢查
十五、縣(市、區)水保辦對交付使用的工程成果竣工資料及交付使用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十六、地、縣(市、區)水保辦對交付使用的工程成果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確保工程正常持久地發揮效益。
十七、地、縣(市、區)水保辦將根據檢查結果兌現獎懲。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十八、地區及縣(市、區)水保辦從水土保持補償費中,每年安排適當經費建立“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管護獎勵基金”。
十九、經檢查后,對管護使用得好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管護責任人進行獎勵。
二十、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成果(設施)有損壞現象等情況的,將按管理權限及時進行查處。
二十一、對遭損毀的工程設施,必須由管護責任人說明原因,能明確當事責任人的,由當事責任人負責賠償修復;不能說明原因或不能明確當事責任人的,由管護責任人負責賠償,限期修復;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管護使用資格,并依法進行重處。
二十二、對發生的損毀工程設施事件,原則上由管護責任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報縣(市、區)水保部門備案。
二十三、如當事責任人不服處理,由縣(市、區)水保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聯合進行處理。
二十四、對破壞水保設施案件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有規定執行。
二十五、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后續管護狀況將作為行署對各縣(市、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