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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
為更好配合區、鎮政府確定的拆遷項目的順利推進,進一步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特制定《拆遷補償項目審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拆遷項目審計范圍、對象
本暫行辦法所指拆遷補償項目審計范圍,主要包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開發區)確定并組織實施的拆遷紅線內(包括帶拆部分)各類房屋、地面附著物、隱蔽工程等,拆遷項目補償資金的籌集、撥付以及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對象主要包括負責拆遷工作的實施部門、被拆遷對象、拆遷補償資金管理部門等。
二、拆遷審計業務管理部門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各鎮(街道、開發區)紀檢監察審計科、財政分局(所)負責所轄區域內拆遷項目的審計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委托審計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選聘
各鎮(街道、開發區)委托審計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選聘工作,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地審計業務管理部門具體操作。
(一)確定準入條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具備出具拆遷補償項目審計報告、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資質;固定的場所和相對穩定的專業人員;在參與審計的項目中審計質量高、信譽好,跟蹤審計配合到位;政策觀念強,執行紀律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二)各鎮(街道、開發區)的審計業務管理部門與受托中介審計機構簽訂拆遷項目委托跟蹤審計合同。合同中需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權利、相關職責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出具《拆遷項目補償情況跟蹤審計報告》和《拆遷項目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報告》的要求;明確拆遷審計工作經費的具體標準以及結付辦法;明確審計紀律以及接受區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復查復審的要求。
四、拆遷項目審計的一般程序
依據區、鎮各級政府作出的拆遷項目相關文件
審計業務管理部門選聘確定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并與其簽訂《拆遷項目委托跟蹤審計合同》
受托中介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同步介入拆遷評估、談判簽約過程,了解掌握相關情況
受托中介審計機構在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復核復審基礎上,及時出具《拆遷項目補償情況的跟蹤審計報告》,并報送審計業務管理部門
受托中介審計機構在對拆遷實施部門、資金管理部門的資金
籌集、撥付和管理情況審計的基礎上,及時出具《拆遷項目
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并報送審計業務管理部門
五、受托審計機構、審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委托審計合同簽訂后,及時開展審前調查、制定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并報委托方審核備案;
(二)明確審計組成員及崗位職責,審計人員及時到崗到位,嚴格執行拆遷補償政策規定、遵守執業道德和各項審計紀律,并在審計現場張貼《政府拆遷項目審計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及時向委托方反映審計中發現的情況或問題,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反映,不得隱瞞不報;
(四)按委托方要求及時報送資料,及時出具拆遷項目補償情況跟蹤審計報告;在拆遷項目全部結束之后,及時開展拆遷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并出具拆遷項目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五)保持人員結構穩定,不擅自變更審計組人員。同時配合委托方做好受托項目的其他涉審事項。
六、拆遷審計業務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政府確定的拆遷項目,及時選聘確定社會中介機構并簽訂委托審計合同;
(二)向被審計單位(拆遷補償資金管理部門、拆遷實施部門、被拆遷對象)出具政府拆遷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通知書,通知書應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明確被審計單位必須提供資料和配合審計的要求;明確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
(三)協調解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加強對拆遷審計過程的監督管理,促進提高審計質量;
(四)履行《政府拆遷項目委托跟蹤審計合同》上規定的相關職責;
(五)如遇上級政府部門確定的拆遷補償項目,應及時向上級政府拆遷業務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報送審計報告。
七、拆遷審計業務工作的監督
拆遷項目補償審計工作,事關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規范受托中介審計機構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區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還將按照《關于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項目管理的意見》文件規定,對各鎮(街道、開發區)審計業務管理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的拆遷補償項目的審計質量開展抽查、復審,如發現嚴重情況將在糾正問題的基礎上取消其以后在本區范圍內的拆遷審計資格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