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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村自辦宴席是指村(社區)居民婚喪嫁娶、喬遷、生日、升學、節日慶典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自辦的宴席。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廚師是指經常承辦農村自辦宴席被本村或附近村組公認的廚師。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縣開發區,下同)對轄區內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和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對轄區內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具體負責。
第四條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和村(社區)負責轄區內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對轄區內自辦宴席的主辦者和操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指導,確保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五條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負責轄區內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和農村廚師的指導培訓,組織實施農村廚師健康體檢。
第六條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負責轄區內農村廚師的調查摸底和登記備案工作,督促農村廚師積極參加健康體檢和餐飲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七條農村自辦宴席實行申報備案管理制度。
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自辦宴席的信息收集、申報備案、報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自辦宴席舉辦者是申報備案責任人,應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提出備案申請。因喪事舉辦宴席或其它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時間提前申報的,應在宴席舉辦當天提出備案申請。
備案申請需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人姓名、聯系方式、申請時間;
(二)申請舉辦宴席原因、就餐人數、桌數等;
(三)宴席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宴席所使用的菜單;
(五)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的個人健康狀況;
(六)其他需要記載的情況。
第八條建立農村自辦宴席分類指導制度,根據聚餐規模對食品安全進行分類指導。
聚餐桌數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收到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進行現場安全指導,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聚餐桌數20桌以上的,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應在收到備案申請24小時內報告當地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由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安排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安全指導。
第九條鄉鎮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和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對農村自辦宴席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者的基本情況;
(二)宴席的基本情況,包括宴席性質、舉辦桌數、就餐人數、辦餐次數等;
(三)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的基本情況;
(四)現場食品安全狀況,包括使用餐具來源、餐具消毒、冷藏設施、食物來源等;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現場檢查記錄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農村自辦宴席的舉辦者和農村廚師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負責;從事宴席食品操作的人員對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場所,選用身體健康的自辦宴席廚師承辦宴席,采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材料。農村自辦宴席者應執行留樣制度。
第十一條建立村(社區)農村自辦宴席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各鄉鎮的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與考核。各鄉鎮負責對所屬村(社區)自辦宴席的考核。
各鄉鎮、村(社區)要做好農村廚師體檢、培訓和自辦宴席的信息報告、食品安全的指導工作,確保轄區內農村廚師體檢、培訓率達100%,信息報告、現場指導率達100%。
對農村廚師體檢、培訓率以及信息報告、現場指導率達不到90%的,對鄉鎮年度食品安全綜合考評予以扣分。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與報告制度。各鄉鎮應制定農村自辦宴席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發現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及時按程序啟動預案,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農村宴席的舉辦者、農村廚師、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在發生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后,要積極配合鄉鎮食品藥品監管站開展事故調查和衛生部門的應急處理,及時將病人送往醫院就診,并主動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關物品信息。
第十三條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群體性食物中毒,或發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瞞報、謊報、漏報、遲報的,按分級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