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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環項目辦”)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封閉運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的收入、撥付和結算等收支活動均在專戶中核算和反映。
第四條項目資金使用范圍。項目資金使用按《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工程施工費、拆(搬)遷補助及設備購置費、前期工作費、業主管理費、竣工驗收費、不可預見費。
(一)工程施工費。按照項目預算、結算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及稅金據實列支。
(二)拆(搬)遷補助及設備購置費。按項目設計需進行拆(搬)遷的補助支出和項目設備購置支出據實列支。
(三)前期工作費。項目工程施工前選址踏勘、立項審查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預算編制和初審等費用支出,按項目工程施工費據實列支。其中項目工程施工費在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8%據實列支;項目工程施工費在5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7%分段累退據實列支。
(四)業主管理費。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2.5%據實列支。
(五)竣工驗收費。因項目驗收、結算、成果管理等各項支出,按不超過項目工程施工費的2%據實列支。
(六)不可預見費。項目施工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工資及物價水平發生較大變化而增加的費用,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與拆(搬)遷補助費、業主管理費總額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費、業主管理費、竣工驗收費可相互調劑使用,但不得高于控制總額。不可預見費的使用在財務決算報告中必須單獨加以說明。
第五條嚴格項目資金撥付及審批程序。
(一)項目資金撥付實行計劃管理。市地環項目辦根據工程完成情況,每月2日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本月所需資金計劃。市財政按有關程序審核報市領導審批后,將項目資金直接撥入到核算專戶。
(二)嚴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項目資金支付由施工方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付款申請,交工程監理公司核實工程量和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后,由市地環項目辦審批,項目工程款以轉賬方式轉入到合同簽訂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用現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費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量完成30%時支付工程施工費的10%;工程量完成50%時支付工程施工費的30%;工程量完成80%時支付工程施工費的50%;完成外業工作且初驗合格支付工程施工費的80%;提交全部成果經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驗收合格付工程施工費的95%,留5%作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施工費1000萬元以下的,按以上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少支付工程施工費5%;提交全部成果,驗收合格后留工程施工費的10%作質保金,一年后付清。
(三)嚴格項目資金使用審批。所有工程款及費用一律實行報賬制。資金使用由市地環項目辦負責人一支筆審批。
第六條項目工程結算。項目完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技術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后,必須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經監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審查確認蓋章后,報送市政府指定的工程結算審計機構結算評審。審定批準后交市地環項目辦辦理。
第七條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竣工決算的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格(資質)。
(二)實行專家庫管理制度。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必須建立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并適時進行充實、調整。每次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
(三)地環項目辦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項目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按項目單獨建賬,單獨會計核算,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發改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有關資料。
(四)項目施工單位應自覺接受項目管理、投資主管、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五)所有工程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
(六)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將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取消申報新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