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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中介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規范執業、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促進社會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以及《市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評價范圍
第二條在市轄區范圍內從事與行政許可和項目推進相關聯的經營性中介機構,包括資產評估驗資機構、建設工程監理檢測機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機構、房地產評估測繪機構、環境影響評價與監測機構、安全評價機構等鑒證及咨詢類中介機構納入本次信用評價范圍,其他各類中介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評價內容
第三條根據中介行業特點,結合我市實際,圍繞以下內容進行信用評價:
(一)執業手續規范。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證照齊備,從業人員數量、資格符合規定要求,無弄虛作假行為;
(二)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時納稅,不超出范圍執業,不出具虛假報告,不侵犯商業秘密,不違規轉包掛靠,不出借資質牟利,無擅設分支機構,無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推行辦事公開。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開證照、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業人員情況、監督投訴機構電話等。
(四)建立執業檔案。妥善保管各類原始憑證、賬簿、執業記錄、委托合同等有關資料,確保完整真實;
(五)恪守職業道德。堅持誠實信用,客觀公正,熱情高效,廉潔從業。
(六)無其他不誠信行為。
第三章評價辦法
第四條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由市糾風辦、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牽頭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建檔評價,市中介機構監管辦公室(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介機構信用評價采取綜合評價的方式,評價內容由三個部分構成:行業主管部門評價結果、政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社會評價結果。
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評價結果由各部門通過制定本行業信用評價指標并實施評價得出(各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指標需報經中介機構監管辦公室審查同意);政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由市企業信用信息交互平臺采集的信用信息得出;社會評價結果由委托方評議、投訴舉報、信訪反映等綜合得出。
第七條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和信用積累分兩部分組成。信用基本分分值為100分,其中各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結果占70分,政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占10分,社會評價結果占20分;信用積累分為附加分,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榮譽、表彰等信用優良行為的,可以獲得信用加分,信用積累分累計加分分值不超過10分。信用評價分值比例設置可根據情況作適時調整。
第八條依據得分高低,將各中介機構按照一定比例確定為AAA、AA、A、B、C、D六個等級。A級以上(不包括A級)中介機構的比例不超過10%。
AAA級表示信用優異,AA級表示信用良好,A級表示信用穩定,B級表示信用波動,C級表示信用低下,D級表示信用喪失。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介機構,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一)應當取得而沒有取得從業資質的;
(二)從業資質被行業主管部門吊銷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的;
(四)進入破產解散程序的。
第十條行業主管部門、政府企業信用信息交互平臺提供同一內容的信用信息,采用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不重復計算。
第十一條初步確定的評價等級實行社會公示,接受群眾投訴舉報。凡發現信用等級與實際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級。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因非主觀故意因素,致使信用評價等級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可以按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具體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等級正式確定后,通過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電子屏及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引導服務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等級較高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政府性投資項目需要采購中介服務的,招標文件中應注明信用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AAA、AA級信用中介機構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一)優先推薦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
(二)推薦參評年度“誠信中介”;
(三)符合年檢條件的,隨到隨檢。
第十五條A級以上(包括A級)信用中介機構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條B級信用中介機構,由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較高頻率、較高強度監管,重點審查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在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時從嚴把關。
第十七條C級信用中介機構,由相關職能部門實施高頻率、高強度監管,重點審查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整改情況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3年內限制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
第十八條D級信用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依法喪失經營資格,并予以公示,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中介機構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