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市房資產安置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縣政府安置房資產不流失,規范拆遷安置房資產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包括蒲亭鎮、寶塔鄉、河東鄉和園藝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由縣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棚戶區改造和工業園等建設進行拆遷所建的安置房,包括政府自建和開發建設的拆遷安置房。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安置房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城鄉建設局、縣規劃、縣國土、縣房管、縣公安、縣財政、縣監察、縣審計等部門和拆遷人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安置房資產管理。
第五條在拆遷項目啟動時,由拆遷人會同縣國土、縣房管、縣公安、縣規劃等部門及所在鄉(鎮、場)做好安置情況的調查摸底,填寫《拆遷項目安置情況調查摸底表》(附表一),向縣規劃部門提供需要安置情況的基礎資料,同時送縣房管、縣國土和縣國資等部門。
第六條縣規劃部門根據拆遷項目安置需要的基本情況,設置安置房開發用地建設條件,報縣政府批準后,填寫《安置房建設規劃情況表》(附表二)送縣國土、縣房管、縣國資部門。
第七條縣國土部門根據縣城建規劃部門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出讓條件,辦理安置房建設用地手續。
第八條開發建設的安置房由拆遷人根據縣規劃部門安置房開發用地出讓條件,按照縣政府對安置房規劃設計要求和優惠政策,與依法取得安置房建設的開發單位簽訂安置房開發建設協議,并送縣房管、縣國土、縣財政和縣國資等部門。
第九條拆遷人應保管好被拆遷人的基礎資料,根據基礎資料填寫《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情況表》(附表三)送縣規劃、縣房管、縣國土和縣國資部門。
第十條縣城建部門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安置房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拆遷人負責安置房核實登記,填寫《安置房屋清冊》(附表四)。《安置房屋清冊》主要包括安置房建設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土地用途、建筑面積和權屬等詳細情況。
第十二條縣房管部門應加強剩余安置房的管理及相關資料整理和歸檔,保證安置房手續齊全,賬房相符。
第三章安置分配
第十三條拆遷人在分配安置房時,應嚴格依據各具體項目拆遷安置方案和拆遷協議進行安置。同時,根據拆遷安置工作需要,報政府同意可統籌安置。
第十四條拆遷人在組織被拆遷人回購時,被拆遷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拆遷補償結清證明;3、被拆遷人身份證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拆遷人在安置被拆遷人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安置對象、拆遷面積、安置面積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房后,一周內需將回購資金繳納到指定的專戶中。沒有繳納回購資金或沒有繳清的,開發單位和拆遷人一律不得將安置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縣房管和縣國土部門不得為沒有繳納回購資金或沒有繳清回購資金的被拆遷人辦理房產證和分戶土地證。
第十七條在具體工作中,因開發單位把關不嚴造成回購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從開發單位建造安置房的成本中扣抵。被拆遷人強行占用安置房的,按侵占國有資產處理。拆遷人在分配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回購資金不能收回的,除責令拆遷單位追回資金外,并嚴肅處理拆遷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
第十八條拆遷人在安置工作完成后,填寫《安置房使用明細表》(附表五),《安置房使用明細表》包括安置房建設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和被拆遷人等詳細情況。送縣房管、縣財政和縣國資等部門。
第十九條縣城鄉建設、縣國土和縣房管部門應監督并配合開發單位及時辦好安置房預售及驗收發證的手續。
第二十條開發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持有經拆遷人、縣財政和縣房管部門審核確定的《安置房屋清冊》(附表四),縣房管部門才能辦理相關續。
第二十一條開發單位在辦理用地、規劃驗收時,必須持有經拆遷人、縣國土、縣規劃、縣房管和縣財政部門審核后的《安置房使用明細表》(附表五)和《回購安置房資金結算情況表》(附表六),縣國土、縣房管和縣規劃部門才能辦理相關驗收辦證手續。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回購安置房的資金采取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即設立回購資金專戶,專戶由拆遷人、開發單位和縣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由拆遷人負責將安置房回購資金交到指定的專戶中。由縣財政部門和拆遷人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安置協議的約定及時與開發單位結算。屬開發單位的建設成本,回購資金交到專戶后,在五個工作內必須撥給開發單位,屬縣政府的資金統一上繳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和縣財政部門應依據安置方案和拆遷協議,對被拆遷人回購安置房的資金要做到日清月結,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財政。由拆遷人匯同縣財政部門填寫《回購安置房資金結算表》(附表六)。《回購安置房資金結算表》包括應安置面積、實際安置面積、應交回購資金、實際交回購資金,送房管和國資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和縣房管部門在每個項目被拆遷人安置完成后,一周內開展與開發單位核算實際建設的安置面積和實際用于安置的面積。對安置后剩余的房屋要登記造冊填寫《安置房資產移交清冊》(附表七),交縣房管部門存檔備案,并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安置房要確保優先用于拆遷安置,對安置工作完成后,剩余的安置房確需對外銷售的,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和縣房管部門報請政府批準,依法公開對外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安置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安置房分配和銷售管理,縣審計部門應加強回購資金和剩余安置房銷售資金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在安置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和縣房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