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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為原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試點范圍內的重點公益林。
補助對象為重點公益林的林權所有者,包括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其他所有制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資金補償標準
中央補償基金平均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5元用于補償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護支出。
補償性支出用于重點公益林林權所有者補償費或專職管護人員管護費費用支出,以及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等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管護單位的事業性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用于重點公益林區的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森林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森林資源的定期定點監測支出。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于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森林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支出用于購置藥劑、藥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于采集、分析、處理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對不同權屬的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采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管護費用支出由縣財政局和林業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組織的專職護林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專職管護人員的管護費用要根據承擔的任務量劃分不同的補助標準。補植和撫育補助等生產性支出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財政局和林業局審核批準后安排,集體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執行國有林場有關規定。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公益林,管護費用支出和生產性支出,由縣財政局和林業局統籌安排,其中屬于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撥給林農,并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護責任。
(三)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管護費用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并報縣財政局和林業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的勞務費不低于每畝3元,其它補植、撫育等生產性支出,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財政局和林業局審核批準后安排。
(四)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全部撥給林農個人,并由林農個人承擔重點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不承擔管護任務應由林農或林業局聘請專職管護人員,其補償基金由雙方協商確定。只有與管護者者簽訂管護合同后才能將補償基金撥給林權所有者或管護者。
(五)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分別參照上述情況辦理。
第三條資金申報和撥付程序
各國有林場和鄉(鎮)林業工作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要求,對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上報。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縣林業局報送本單位或所轄區的中央補償基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檢查總結情況及當年補償性支出數額和安排計劃(見附表1和附表2),林業局審查匯總后連同上年度公共管護支出使用情況一起上報縣財政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中央補償基金下撥到縣財政后,各國有林場、鄉(鎮)工作站填列撥款申請單(見附表3),由林業局審核匯總報經縣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基金撥付到林業局補償基金專戶。
根據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林業局采取不同的撥付和結算方式:
(一)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集體林場、村集體和其他林權集體所有單位的補償資金,憑財政局審核撥款后的撥款申請單和項目管理單位的檢查驗收結算單,林業局在收到撥款后3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補償基金撥付到各單位的補償基金專戶。由各單位憑合同、檢查驗收單及正式發票與各專職管護人員及生產單位或個人進行結算。
(二)林農個人的補償資金,憑財政局審核撥款后的撥款申請單和項目管理單位的檢查驗收結算單,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匯往各所轄區的農村信用社,各信用社直接將管護費存入各林權所有者或管護者的銀行卡上,林業局憑各信用社蓋收訖章后的結算單入帳。
林業局發放的林農補償費的次數一年不超過2次,第一次發放的金額不低于全年金額的70%,其余金額待重點公益林管護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發放。
各國有集體單位的管護費發放辦法根據管護需求和實際情況可參照林農補償費的發放方法,也可按月發放,以便各單位更好監督檢查管護情況。
第四條合同的簽訂和項目管理
林業局與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場本單位組織的護林員與國有林場簽訂管護合同;自然保護區內的林農與自然保護區簽訂管護合同;村集體和集體林場指定的護林員與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簽訂管護合同。鄉鎮林業工作站與林農個人簽訂管護合同;其他行業和個人與林業局簽訂。管護人員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后再安排補償基金。
管護合同執行一年期滿時,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要將獲得管護費或補償費的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由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群眾評議。對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要及時兌現管護費或補償費并續簽合同。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的,不予支付其管護費或補償費并終止合同。
各國有林場、鄉鎮林業工作站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重點公益林資源管理規定,組織專業隊伍,定期對本單位和所轄區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用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發生及控制情況進行核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上報縣林業局。
第五條資金管理和監督
縣財政局、林業局和各級補償基金管理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上級部門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準的管護支出計劃撥付和使用中央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同時要嚴格核定獲得補償性支出的人員數,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的補償性支出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公共管護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嚴格按上級規定用途和有關項目管理規定支出。
縣財政局和林業局建立健全中央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設置專戶、專帳,獨立核算。
縣財政局和林業局加強中央補償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每年定期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審查。
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滯留或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單位或集體,縣財政將督促有關責任單位以自有資金補撥,拒不補撥的,縣財政從下年度起暫不安排中央補償基金,直到補撥為止。
對在管護期間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不履行管護合同約定管護義務的專職管護人員和林農,縣林業局要求其進行整改,并視情節和整改情況,可采取暫停支付或扣減當年第二批補償性經費,終止管護合同直至取消獲取補償費的資格。林業局扣減的補償性經費用于重點公益林的管護、補植、撫育等護林和生產性支出,做到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