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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對象和使用條件
(一)支持對象。
1.主要用于我縣范圍內合法經營、發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規模的各類中小企業及合法經濟團體。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使用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家有關商業銀行或其它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中小企業;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和必需的經營資金,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無不良信貸記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并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二、擔保資金來源、擔保額度及期限
(一)擔保資金來源。
縣財政投入貨幣資金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并且每年縣財政安排150萬元預算充實擔保基金,滾動使用。
(二)擔保額度。
1.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凈資產的10%;50萬元以下,6個月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融資擔保項目,可優先支持。
2.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每戶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三)擔保期限。
為單個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三、申請擔保的程序
(一)企業申請擔保程序。
1.申請
企業需提出書面擔保申請,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證其真實性:
(1)企業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
(2)當期(季、月)和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申請單位的總體概況:包括名稱、通信地址、郵編、電話、傳真、成立時間、經濟性質、注冊資本、職工人數、經營范圍、主要股東、主要產品等。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5)企業借款用途。
(6)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7)貸款證。
(8)必要的其他文件。
2.初審
企業填寫《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并附企業相關材料,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收到《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后的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初審,做出是否進行詳細評審的決定,并及時通知企業。
3.詳細評審
(1)接到詳細評審通知的企業,根據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評審資料清單》,盡快將有關資料報送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2)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所需資料齊全、真實的前提下開展評審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經具體調查人員同意并簽字后報部門負責人簽審。審查通過后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組織召開經理辦公會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意見,上報縣保審委員會審定。經批準后,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及時開出《同意擔保意向書》。
4.擔保
評審通過的項目,經貸款銀行考察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程序,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并通知申請人繳納擔保費和評審費后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程序。
1.申請
借款人填寫《全民創業小額借款申請表》,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受理后,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考察。
2.借款人及反擔保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基礎資料;反擔保人需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反擔保人是本單位正式職工的證明、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反擔保人系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確認證明。反擔保人須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當面填寫擔保書,承諾用本人統發工資承擔擔保責任。
3.審批
初審人審查符合條件后,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總經理批準。
四、反擔保措施
(一)申請擔保的企業(被保證人)應提供反擔保措施。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反擔保措施的種類有:保證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等。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根據項目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并取得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二)被保證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金主要用于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一般按照銀行活期存款計息。如保證金支付后尚有余額,在保證期滿后,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退還被保證人。
(三)被保證人以其合法財產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
1.抵押物的范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并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2.財產抵押物必須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1)縣經濟開發區及鄉鎮(辦事處、場、園區,以下統稱鄉鎮)工業功能區內企業用未辦證房、地產辦理擔保抵押的條件: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須是企業已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或其他合法單位簽訂了土地征用協議,并已支付相關費用;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須是已經竣工,且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同時生產經營正常,由開發區、鄉鎮政府出具證明后,其房、地產方可作為抵押物。
(2)縣經濟開發區及鄉鎮工業功能區之外的企業用未辦證房、地產辦理擔保抵押的條件: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產必須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該房、地產系該企業所有,不屬于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后,其房、地產方可作為抵押物。
(3)未辦證房、地產擔保額度按不超過評估價值30%的標準執行;申請擔保貸款的企業用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的,擔保額度按不超過評估價值20%的標準執行。
(四)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認可的其他法人為被保證人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五)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每戶擔保總額不超過20萬元,每個財政統發工資人員提供的擔保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申請貸款擔保金額2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按全民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程序辦理。
五、擔保費、評審費收取標準
擔保費按擔保金額與擔保費率的乘積計算,月擔保費率為1.2‰,由被保證人一次性預交。通過評審并得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出具《保證合同》的中小企業,收取評審費,按累進費率計算收取標準為:擔保金額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按3‰收取;50—100萬元(含100萬元)按2‰收取;100萬元以上按1‰收取。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只收取擔保費。
六、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一)被保證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借款資金專款專用,并應提前落實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所有權轉移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和貸款銀行,并辦理相關手續。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需按季度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執行情況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二)推薦人的責任和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及時掌握被保證人計劃執行情況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
3.監督企業按期還本付息。
(三)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應定期對被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被保證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致使資金流失(損失)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應及時與推薦人、貸款銀行協商提出預防風險的措施。
(四)貸款銀行應按規定履行作為主債權的貸款管理責任,包括定期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對未能履行貸款合同規定義務的企業,貸款銀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企業提前歸還貸款和停止支付企業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要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貸款免受損失的保全措施,并及時通知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五)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于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將納入信用黑名單,以后不再給予其辦理擔保業務。
(六)風險保證金制度。為促進擔保風險管理措施的落實,明確崗位責任,對公司擔保責任人員實行風險保證金制度。擔保責任人員繳納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付利息。對擔保貸款按期收回的按保費收入的5—10%留作獎勵金,由縣保審委研究決定具體獎勵事項。對因手續不完備造成擔保貸款不能追償的,首先從擔保責任人員風險保證金中扣劃,具體辦法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