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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進一步提高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和供養規模。從年1月起,全縣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為1800元,并逐步建立五保供養標準隨著當地經濟和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提高而適時調整的自然增長機制;全面改善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環境和條件,努力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居住)率。年全縣集中供養(居住)率達到20%;年集中供養(居住)率達到30%;到“”末,集中供養(居住)率達到40%,有條件的鎮爭取集中供養(居住)率達到50%;到年末,力爭全縣所有敬老院達到省一級敬老院標準,全面提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完善資金供給渠道。
1、統一確定全縣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從年起,居住敬老院五保對象的生活費每人每年1800元,今后隨著當地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縣政府適時提高供養標準。
2、經費來源堅持政府供給為主、社會捐贈為輔的原則。政府確定的供養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鎮政府投入和社會捐贈作為補充。
3、縣財政部門依據縣民政部門核準的各鎮敬老院五保對象花名冊,按月打卡發放供養資金。
(二)改善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居住條件,努力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居住)率。
改擴建一批敬老院。采取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的辦法,對全縣農村敬老院資源進行整合,重點建設農村區域性中心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形成規模較大,功能齊全,集修養、娛樂、健身、康復為一體的中心敬老院。年計劃投資300萬元,興建5所中心敬老院,年、年,再興建10所中心敬老院,并且充分利用鄉鎮區劃調整和機構改革后閑置的公用房屋興辦敬老院,達到全縣平均每個鎮有3所以上敬老院的標準。加強對撤并敬老院的資產清查評估,防止資產流失。撤并敬老院的用地和所有資產,全部由中心敬老院接受、管理、開發利用或變賣,其經濟收入用于中心敬老院建設和發展再生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完善中心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產權手續,明確公共財產歸屬。
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居住)率。整合和改擴建后的每個農村敬老院床位數不少于80張,床位利用率確保達到80%以上。不斷提高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集中供養(居住)率。對要求入院的五保對象,堅持實行個人申請、醫療體檢、鎮政府批準后,方可進入敬老院的程序,對那些不宜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鎮政府應不予批準。
建設一批“五保老人之家”。按照“離戶不離村、離家不離土”的原則,選擇靠近村部、學校或自然村莊,散居五保戶相對集中,交通較為方便,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較為齊全的地方,有計劃分步驟地建設“五保老人之家”。對撤并的舊敬老院可按照“五保老人之家”的要求進行改造維修。
(三)提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視敬老院服務隊伍建設,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院長要采取公開招聘、民主推薦、考試錄用相結合的辦法選聘,同時注意選聘一些思想好、作風正、肯吃苦、熱心為五保老人服務的人到敬老院工作。服務人員原則上按供養人數1:10左右的比例配備,實行公開招聘,也可從各鎮富余人員中選拔錄用,并加強崗位培訓,切實提高他們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要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建立健全《院長工作職責》、《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院務和財務定期公開制度》等規章制度,推行“三化服務”,即分級化服務、個性化服務、多樣化服務,探索“三自”管理模式,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責任主體為各鎮政府,縣級民政部門為業務主管部門。各鎮要將貫徹落實《條例》納入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點內容,加大對敬老院和“五保之家”建設的投入力度,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檢查。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組織社會資源共同推進農村敬老院建設,形成由政府主導、財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門支持、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工作管理新機制。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集中供養(居住)率達不到計劃要求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落實工作人員工資待遇。采取“以錢養事”的辦法,切實解決敬老院工作人員編制和工作待遇問題,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待遇,可參照當地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或社會服務性行業制訂標準,原則上按敬老院規模大小,分800元、700元、600元三個檔次確定院長及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待遇,對服務人員和供養對象比例超過1:10比例的,工作人員月工資標準要適當提高,以上所需經費列入各鎮財政預算。
(三)實行獎勵機制。經縣民政部門批準,各鎮新建敬老院,按每間房屋(25平方米以上)5000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補助;購置房間內部設施的,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每年,縣民政部門對各鎮敬老院進行綜合考評,對成績突出的院長和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四)發展院辦經濟。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利用現有資源,大力發展種植、養殖、加工業等,走自給自足的發展路子。各鎮政府要保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原有的耕地、山林、水面不受侵占,并幫助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增強自我生存、自我發展、以副養院的能力。
(五)完善監督機制。縣民政、財政、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資金和固定資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縣綜治、消防、衛生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