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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為規范完善低保、五保對象保障秩序,確保低保、五保對象實施動態管理。經研究決定,四月份在全鎮范圍內對低保、五保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合理確定農村低保生活保障標準及對象范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具有本地戶口的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20元)的農村居民。主要是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二、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采取簡便易行的方法,在操作程序上,先申請,再審核,最后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鎮政府委托,也可以受理申請。受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由村黨組織和村委會成員、黨員代表、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后,提出初步意見報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此次低保、五保對象調整的時間及要求
村對低保、五保對象調整時間為4月25日前將所需材料一并上報鎮民政科。
個人申請、《農村低收入家庭調查表》、村民主評議記錄復印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表或戶口薄復印件、家庭成員信息、一折通復印件、新農合醫保卡復印件。以上資料要求一式三份。
四、這次調整低保、五保對象為:
1、已死亡的低保、五保人員。
2、家庭經濟條件好轉,人均生活水平已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因土地征用、租用、拆遷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卻不交換條件卻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4、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享受社保工資、養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5、對有女兒且具有贍養能力的,已落實五保待遇的人員應予退出。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