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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生態市創建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鼓勵先進、強化示范”原則,對年度生態創建示范典型進行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1.生態村建設:包括國家生態鄉(全國環境優美鄉)建設,國家、省、市級生態村建設。
2.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3.“綠色”單位創建:包括“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飯店創建。
4.列入省、市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計劃的試點村。
第四條獎勵標準
1.創建為國家生態鄉(全國環境優美鄉)的,獎勵20萬元;創建為省級環境優美鄉的,獎勵10萬元。
2.創建為國家級生態村的,獎勵10萬元;創建為省級生態村的,獎勵5萬元;創建為市級生態村的,獎勵1萬元。
3.完成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獎勵5萬元。
4.創建為國家級“綠色社區”的,獎勵5萬元;創建為省級“綠色社區”的,獎勵2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社區”的,獎勵1萬元。
5.創建為國家級“綠色學校”的,獎勵3萬元;創建為省級“綠色學校”的,獎勵1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學校”的,獎勵0.5萬元。
6.創建為省級“綠色飯店”的,獎勵1萬元;創建為市級“綠色飯店”的,獎勵0.5萬元。
7.完成省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村建設任務的,獎勵2萬元;完成市級農村環境綜合試點村建設任務的,獎勵1萬元。
第五條獎勵資金申請條件
1.政府投資或全部由扶持資金建設的生態建設項目不納入獎勵范圍;
2.生態創建必須通過考核驗收,并獲命名;
3.工程項目已建成并通過驗收。
第六條獎勵資金的撥付
符合生態創建獎勵范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由建設主體或投資者提出申請,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下達項目獎勵資金。
第七條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
1.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生態項目建設,鞏固生態創建成果,進一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2.建立獎勵資金使用計劃和賬目,定期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3.生態創建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4.審計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違反規定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獎勵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