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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在更高的起點上突破重大工業項目,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快先進制造業發展,市政府決定設立工業結構調整專項扶持資金。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結構調整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結構調整扶持資金),用于大市區結構調整專項整治項目補貼、工業重點項目技術設備投資補助、重點高耗能設備技改更新獎勵、工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補助、品牌建設與技術創新獎勵和重大產業招商活動經費補助等。
第三條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市經貿委主要負責對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的指導、組織項目的評審確認、編制和下達。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參與項目評審確認,下達資金安排計劃,監督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資金使用原則
(一)突出重點。支持促進結構調整和專項整治的項目;支持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在我市優先發展的高成長性項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項目;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突出導向。優先扶持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采用世界先進技術、設備,裝備檔次高、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的項目。
(三)突出大市區。專項資金用于大市區各類重點工業項目。
第五條資金使用范圍、方式和標準
(一)對各類扶持項目購置先進技術設備的補助。根據工業重點項目的投資規模、帶動能力、技術含量、產出貢獻,按技術設備實際投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對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設備給予補貼。
(二)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三)工業重大前期項目及專項整治經費補助。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一次性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工業項目和一次性投資2億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工業項目前期經費給予10萬元補助。對列入考核的市屬專項整治搬遷項目給予貼息補助。
(四)品牌建設與技術創新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市屬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獲得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的市屬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獲得市優秀專利新產品認定和新獲得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發中心認定的市屬生產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第六條申報條件
(一)申請技術設備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經貿部門核準、備案,且列入市重點工業目標竣工項目計劃,主體工程已竣工的項目,申報時其技術設備投資不得低于800萬元。
(二)列入國家千家企業、市百家企業,以及提前實施三年淘汰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年以來,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設備,并經經貿部門審核驗收的項目。
(三)專項整治中列入搬遷的市屬企業,在按時完成搬遷建設任務后,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搬遷入園建設的原市屬企業,獲得銀行項目貸款的,給予一次性利息補貼。
(四)申請前期工作經費補貼的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10億元以上,已經正式簽約,且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開工建設的重大工業項目。
第七條資金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企業隸屬關系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申報。具體程序如下:
、亭湖和市開發區項目,分別由三區經貿委和財政局對照有關要求和條件進行聯合審核后,向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申報。市直企業的項目,直接向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申報。
(二)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對部分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三)根據評審意見和實地核查情況,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按照當年資金規模與申報項目情況,經綜合平衡后,提出初步計劃,在網上進行公示。
(四)網上公示結束,資金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第八條資金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設備補貼項目申報單位需填報市工業重點工業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同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經各地經貿委和財政局蓋章確認的技術設備清單,以及實施進度情況說明材料和符合規范要求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申請落后耗能設備淘汰更新項目補助的企業,需填報市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設備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資金申請報告,淘汰及更新設備明細表由指定機構出具的淘汰設備報廢證明,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的其它證明。
(三)申請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搬遷資金必須是按計劃完成搬遷的企業,需填報專項整治項目貼息資金申報表,由市區城北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四)申報品牌建設與技術創新獎勵資金的企業需填報品牌建設與技術創新獎勵扶持資金申報表,以及證書及上級批文。
第九條資金撥付和監督
(一)按照資金下達計劃,經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對項目共同審核后,由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二)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每年12月31日前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審查。
(三)列入資金計劃的項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消時,項目單位需提交經費決算報告,逐級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同意,并將剩余資金如數退回上繳市財政局。
(四)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各地對專項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相關責任,同時追回全部扶持專項資金,并停止該地一年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