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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拆遷定銷房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拆遷順利實施,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拆遷定銷房是向政府實施的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中低價位商品住宅。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拆遷定銷房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在市房產管理局設立“市區拆遷定銷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定銷房管理辦”),具體負責市區拆遷定銷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實施。
第四條拆遷定銷房建設,實行“統一規劃、規模建設、以需定建、限價銷售、扎口管理”的原則,其具體布局與規模在市區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城市建設需求,選擇交通便捷,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拆遷量不大且具有一定規模(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地塊定點建設。
第五條拆遷定銷房年度建設計劃,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拆遷計劃等因素確定。具體由市發改部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拆遷管理及定銷房管理辦等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當年房地產開發計劃。
市國土局會同規劃局、定銷房管理辦,根據拆遷定銷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安排。
第六條拆遷定銷房建設用地,采取限定房價、競爭地價的方式出讓。拆遷定銷房的限價水平,由市物價局會同定銷房管理辦根據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要點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在土地出讓文件中公布。市國土局會同定銷房管理辦確定拆遷定銷房的建設面積、套型比例和開發周期,并在土地出讓文件中公布。
第七條拆遷定銷房的規劃建設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堅持標準適度、便利節能。拆遷定銷房型設計,原則上以中小套型為主,建筑面積60-95平方米,最大戶型不超過120平方米,根據需要可安排少量45-50平方米小套型,作為解決少數實行最低拆遷補償標準被拆遷戶的房源。
第八條定銷房開發企業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工建設,按期交付。由定銷房管理辦與開發企業、拆遷人共同簽訂《拆遷定銷房開發建設協議》。
第九條拆遷定銷房工程形象進度達主體一層即可批準預售。
第十條被拆遷人與拆遷單位已簽訂《市房屋拆遷協議書》的,可以申請購買拆遷定銷房。
第十一條被拆遷人根據執行的拆遷補償標準,分別享受不同的價格:被拆遷人執行政發〔〕38號文件標準的,合法拆遷面積之內的可放寬10平方米,按規定價加減相應的住宅差價購買,超過部分按市場基準價加減相應的住宅差價購買。被拆遷人執行政發〔〕89號文件標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市場基準價與規定價之間的差額,經定銷房管理辦會同市物價局審核,收繳至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執行最低補償標準的被拆遷人可在指定地段購買4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或小套型拆遷定銷房,45平方米以內的房款以拆遷補償費抵沖,由拆遷人將款項直接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足部分由拆遷人支付;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基準價購買,由被拆遷人支付。
定向安置房是指定向安置僅有一處住房,且拆遷補償金額低于市區最低拆遷補償標準的被拆遷人的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住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持拆遷協議到定銷房管理辦申請購買拆遷定銷房,定銷房管理辦根據被拆遷人的合法拆遷面積核定購房面積,并發放拆遷定銷房購房通知單。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拆遷定銷房購房通知單到指定的定銷房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
第十四條社會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購買拆遷定銷房的,其規定價與市場基準價之間的差額由拆遷人支付,在被拆遷人購房時結算。定銷房管理辦在核發拆遷定銷房購房通知單時予以注明。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政府土地儲備和政府土地經營項目以外的拆遷項目為社會拆遷項目。
第十五條拆遷定銷房的物業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定銷房開發企業要定期向定銷房管理辦報告住房建設和銷售進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