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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現“全面奔小康,建設新”的目標,推動市區財政經濟跨越式發展,強化財政體制服務和引導經濟發展功能,構建市區財政收入利益共享機制,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適時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均衡市區公共服務水平;加強財稅監管,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征管質量,健全市區征管體制,規范市區財稅分配秩序。
(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基本原則:
1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原則。改變原財政體制按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行政區劃等多種形式交叉確定稅收歸屬的辦法,原則上實行以行政區域屬地征管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市區(包括、和市開發區行政區劃范圍,下同)的企業(除少數有明確規定的外)稅收實行屬地征管,繳入與其生產經營所在地行政區劃對應的區級金庫,其他關系不變。
2促進發展原則。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從體制上實行“誰發展、誰受益,誰發展快、誰受益多”的模式,促進市區經濟、財政跨越式發展。
3效益與公平相兼顧原則。核定基數,增量分成,保證既得利益,科學分配增量收入,實現市、區財力同步增長;逐步建立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市區公共服務水平相對均等化。
4財權與事權相一致原則。逐步理順和明晰市、區兩級政府的支出責任,提高市、區兩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
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稅收收入屬地征管劃分辦法。市區所有納稅人繳納的各項稅收(包括、所屬鄉鎮)按下列屬地原則界定為市、區財政收入:
1一般企業按實際生產經營地(民政部門勘定的行政區劃界限)由各區征管。
2金融、保險、證券、郵電通訊、電力、石油等垂直管理行業稅收作為市本級固定收入。上述垂直管理部門的稅收征管維持原有辦法不變,作為財政收入。
3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對市本級整體搬遷到“三區”的重點企業繳納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以企業搬遷上一年稅收形成財力為基數留市,增量部分市與所在區分成,實行一企一議。
4政府決定跨區搬遷且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原則上以企業搬遷上一年稅收形成財力基數留遷出地財政,搬遷以后的財力增量歸遷入地財政,其余不作考慮。
5市本級新辦的固定資產投資超億元企業(不包括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老市區范圍內的,稅收直接繳入市本級金庫;在和市開發區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財力市與所在區按5∶5比例分成。新辦的超大型企業稅收征管、財力分成辦法實行一企一議。
6南部新城建設過程中建筑安裝、房地產業及服務業等項目形成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財力市、區分成,在此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中統籌考慮,不再另外結算。
7上述劃分辦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項,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二)市、區財政預算分成辦法
1保障市、區既得利益。以年為基期年,核定基數,保證市、區既得財力。
2實行增量市與區分成。以年市本級和區級稅收收入為基數(地方一般預算口徑,剔除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下同),確定增量稅收市與區分成比例,以財力形式分成。市與實行6∶4分成,與實行1∶9分成,與市開發區實行1∶9分成。
3適時建立財政收入增收激勵和轉移支付制度。根據市、區公共產品建設需要和市區財政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建立財政收入增收激勵和轉移支付制度。對“三區”稅收收入比上年增長30%以上部分,由市財政分別對“三區”實施轉移支付,主要用于市開發區和亭湖、開發區以及鄉鎮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為了與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相適應,對個別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進行調整。
三、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組織實施
(一)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顧全大局。要充分認識調整市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確保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落實到位。與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相適應,各區要切實做好對企業的服務工作,促進市區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保障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平穩運行。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原則和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國稅、地稅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內容調整內設機構和分局的征管范圍。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完善財稅庫聯網系統,調整收入劃分軟件,保障財政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準確入庫。
(三)切實加強財稅監管,規范市區財稅秩序。各級、各部門要為經濟發展創造公平有序的財稅環境,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行為,不得擅自出臺減、免稅收優惠政策。要建立以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為主,社區及廣大社會力量參與,覆蓋市區范圍的協稅護稅網絡體系,防止稅收的跑冒滴漏和買稅、轉移稅收等行為。要建立市、區財稅信息共享制度,提高市、區兩級政府預算編制、執行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本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期限暫定3年。期間如遇國家、省重大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將依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