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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縣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據《省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和《省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建[]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汽車、摩托車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三條補貼標準
1、對將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車,下同)或低速貨車(原四輪農用車,下同)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注:換購車不受購買地限制,如不屬換購,新購則必須購買省內指定的5家企業的中標車型)
2、對購買產輕(微)型載貨車(已享受換購補貼政策的除外)單價5萬元以下的,每輛定額補貼1500元;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
3、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4、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以上產品補貼金額按比例計算的,按價稅合計(即車價加增值稅)確定補貼。
第三章補貼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四條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縣農業戶口的消費者換購輕型載貨車可享受新車購買及舊車報廢雙重補貼,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縣內具有農業戶口的消費者新購產輕(微)型載貨車,也可享受補貼,每戶限購一輛。
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縣農業戶口的消費者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可享受補貼,每戶限購一輛。
4、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凡具有縣農業戶口的消費者購買摩托車可享受補貼,每戶限購兩輛。
第五條補貼產品
1、輕型載貨車。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為依據,其“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載貨車。
2、產輕型載貨車。目前包括:長安汽車有限公司、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長征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長城汽車有限公司、保定大迪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五家汽車公司中標的有關型號輕型貨車
3、微型客車。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為依據,其“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1/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4、摩托車。
以上享受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型號以財建[]99號《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目錄》所列為準,產品購買地沒有限制,但必須掛牌照,并且要求兩年內不能過戶。
第六條有效時間:汽車下鄉產品財政補貼時間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產品財政補貼時間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七條補貼資金的申報
購買人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
(一)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機動車注銷證明。
2、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登記證書及加蓋本轄區車輛管理部門業務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3、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4、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二)新購產輕(微)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登記證書及加蓋本轄區車輛管理部門業務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2、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3、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三)購買微型客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登記證書及加蓋本轄區車輛管理部門業務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2、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3、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四)購買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登記證書。
2、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3、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第八條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所對農民申報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進行現場拍照(照片要求顯示下鄉產品標識),同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實性;
2、申報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3、申報賬戶是否本人賬戶;
4、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二)鄉鎮財政所核實確認后,對符合補貼要求的,由審核人員在購買發票上,注明“已核”字樣,并簽字蓋章,對于符合補貼要求的及時通過“汽車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上報(系統開通后),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當即告知當事人并說明原因。
(三)補貼資金采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由購買人提供相關信息,財政所填制《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購買人、財政所、業務銀行各1份),要求雙方簽字蓋章后,由財政所持《申報表》)到業務銀行辦理兌付手續;業務銀行根據《申報表》將補貼資金撥到購買者儲蓄存折。
(四)各鄉鎮財政所及時到業務銀行索取兌付手續,同時在每月終了5日內,填寫《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資金匯總表》,上報縣財政局。
(五)補貼資金的退還。購買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在銷售單位同意并在銷售發票上注明“同意退貨”后,到鄉鎮財政所審核。補貼資金未發放的,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在“汽車摩托車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上申請退貨成功后(系統開通后),在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字樣,并加蓋公章;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買人應先退回補貼資金,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在“汽車摩托車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上申請退貨成功后(系統開通后),在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字樣,并加蓋公章。銷售單位見到簽有鄉鎮財政所退貨審核意見的銷售發票后方可辦理退貨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九條各鄉鎮財政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這項工作認真負責,做好備案、審核及發放工作。在兌付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借機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拖延補貼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為確保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及時將補貼資金發到農民手中,縣財政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的動態監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經查實,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