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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信息化建設,加快信息產業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產業優化資金中列支1000萬元。
第三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推動信息產業發展的重點項目實施資金補助、貸款貼息以及與中央、省定項目資金配套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支持創新、講求效益的原則。資金安排的重點以每年的《市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指南》為準。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重點、關鍵及具有優勢特色的電子信息產品、軟件產品的產業化、規?;椖?;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項目;
(三)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推進工業與信息化融合項目;
(四)納入國家和省、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的重點工程項目,主要用于網絡平臺建設、信息資源整合、重點應用系統、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信息產業支撐體系等。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用途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電子技術、軟件、電子商務、信息化應用等領域的技術創新、企業資質認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產學研合作和人才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企業資質認定、企業創新等方面的獎勵;
(二)對企業自主研發及產業化項目的資助;
(三)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債權引導資金;
(四)促進產業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標準
(一)獎勵
1.鼓勵信息類企業申請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國際國內資質認證。企業在從事相關認證前,應事先到市工信局備案。經備案確認的企業,認證通過后,給予獎勵,具體如下:
對通過CMMI3級、4級、5級評估的軟件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20萬、30萬元的獎勵,已享受過低級別獎勵再通過高級別認定的,以高級別標準予以級差獎勵。
對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3級、2級、1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5萬、8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已享受過低級別獎勵再通過高級別認定的,以高級別標準予以級差獎勵。
對通過P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評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認證、IT服務管理(ISO20000)認證、SAS7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認證、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規范等相關國際、國內認證的軟件企業,一次性給予認證費用5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2.對軟件產品出口額首超30萬美元/年的軟件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實施電子商務進企業三年行動計劃。每年支持1000家企業,按照財政承擔1/3費用的辦法,鼓勵落戶本市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參與“電子商務進企業”活動。
4.推進“ERP(企業資源計劃)進企業”三年行動計劃,每年支持100家優秀企業,按照財政承擔2%-5%費用的辦法給與獎勵,提升制造管理及售后服務水平與能力。
上述項目已獲得市級財政同類資助、獎勵的,不再重復支持。
(二)項目資助
1.對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產業研發項目,按不超過其實際總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商業模式創新、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的電子商務、通訊服務、搜索引擎、網絡動漫等領域第三方服務平臺產業化項目,按項目實際總投資額(包括平臺研發、平臺部署及平臺營運推廣費用)的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3.對信息服務與軟件業發展的關鍵或共性技術研究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給予不高于投資額10%的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4.對列入國家、省相應專項計劃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給予資金配套。
除需要聯合資助的重大項目以外,已得到國家、省、市、區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列入資助范圍。同一項目不重復資助。
(三)創投、債權引導基(資)金
為逐步調整目前專項資金直接無償資助及獎勵的使用方式,每年安排一定額度資金用于設立信息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債權引導資金,以引導的方式吸收各類社會資金采用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形式支持企業,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四)產業提升、集聚等資助
1.對宣傳推介我市信息產業發展環境舉行的重大招商活動,如專業展會、專業論壇、對口洽談會、新聞會等項目給予適當資助。
2.對市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的重大產業研究,年度產業發展研究報告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給予資助。
3.對受托承擔部分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補助。
4.對促進與信息產業發達地區及信息產業創新集聚的單位之間的戰略性合作與交流,國內外相關機構和知名院所開展的雙邊、多邊技術協作,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5.對認定為市級軟件產業園、電子商務產業園、呼叫產業園等特色產業園,經考核優秀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認定考核管理辦法另定。
6.對信息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信息產業項目申報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在我市城市區域內的重點信息產業園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軟件研制和生產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并具備一定的研究開發條件。
(三)單位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上年度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
(五)申報單位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注冊時間不得少于1年。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對縣(市)區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九條申報材料
(一)正式申請文件;
(二)市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復印件);
(六)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狀況說明;
(七)市級以上部門(含市級)頒發的科研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產品認證證書、獲獎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八)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書。
以上材料中的資質證書、貸款合同等,在項目上報時應提供原件,審查后予以退回,復印件留存。
第四章信息化項目申報
第十條申報條件
(一)在我市城市區域內的重點信息產業園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項目的行政單位必須領導重視,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科學的、操作性強的并納入市信息化規劃的部門信息化建設規劃;
(三)申報項目的事業單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礎,資源配置能滿足信息化應用的需要;
(四)申報項目的企業單位經營狀況良好;
(五)申報單位在行業或同類型地區具有較大的示范帶頭作用或試驗效應;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對縣(市)區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十一條申報材料
(一)正式申請文件;
(二)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行政單位須提供組織機構情況及信息化發展規劃;企事業單位須提供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企事業單位提供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資質證書等,在上報材料時應提供原件,審查后予以退回,復印件留存。
第五章項目組織管理
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各單位直接登陸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在重要通知欄目里下載《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指南》按附件形式填寫申請表,并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月1日前下達《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指南》。專項資金自設立開始,前兩年,每半年申報、審核、下達一次項目資金支持。以后每年申報一次。
市以上重點企業、單位,直接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市財政部門;縣(市)區企業、單位,須經縣(市)區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同意(加蓋公章)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財政局。按照差別化補助政策規定,需要縣(市)區配套資金的,縣(市)區財政必須出具承諾書。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財政局、科技局等相關單位聯合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項目評審包括專業審查、財務分析、項目答辯、專家評議等程序。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企業在年度內只能申請一個項目,項目未完成和驗收前,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金。
第六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準后聯合下達項目和資金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開支范圍。主要包括專用設備購置費、技術轉讓費、培訓費、勞務和委托業務費、方案設計費、監理費、咨詢費等。
第十七條對于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批復投資和建設內容,參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結構調整高新技術產業化與引導資金管理的意見》(政〔〕68號),對企業實際落實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予以貼息,貼息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于補助的項目,按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于國家支持需地方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配套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經正式核準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合同書》。合同簽定后,項目承擔單位將合同報市財政局一份,財政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的80%,剩余20%資金待項目驗收后撥付。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局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須做好驗收準備工作,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項目驗收申請表。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根據項目合同書組織驗收。
第七章項目監督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對所有申報的項目列入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對經過審批付諸實施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對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列入項目庫的項目進行跟蹤培育。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如確需變更的,要按照申報程序重新報批,確保資金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