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完善客戶備付資金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辦法》明確,所稱支付機構,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非金融機構。《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支付機構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或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能夠滿足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的需要等條件。
《辦法》指出。支付機構可以以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形式,備付金銀行存放客戶備付金,并開立相應的備付金銀行賬戶。支付機構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確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足夠滿足日常支付業務需要,且其在備付金合作銀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辦法》明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使用要求不同,劃分為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均為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僅限于支付機構通過現金或行內資金劃轉的方式接受客戶備付金,以及通過行內資金劃轉的方式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對于同一法人備付金合作銀行,支付機構只能在備付金主合作行開立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支付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同一法人備付金合作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之外的其他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均為備付金匯繳賬戶。備付金匯繳賬戶僅限于支付機構通過現金或行內劃轉的方式接受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不得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
《辦法》還明確。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50%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為最近30日內支付機構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的日終平均余額。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除按規定可直接劃轉至備付金存管銀行外,不得直接進行其他跨行資金劃轉。支付機構確需進行其他跨行資金劃轉的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
《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主存管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專戶存放支付機構按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該銀行賬戶名稱應當注明支付機構名稱和“風險準備金”字樣。支付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其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所得的10%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了5個以上備付金收付賬戶的自第5個備付金收付賬戶起,每新增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其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增加5個百分點,依此類推,直至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達到100%止。
《辦法》還就備付金銀行、備付金銀行賬戶、監督管理、罰則等內容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