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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負責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負責協助做好本機關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和不予公開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填報初審。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的信息填報責任人負責信息填報,并負責信息填報初審。
(二)審核。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負責人負責對信息填報責任人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審發。本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對審核后的信息進行審發。
(四)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級保密部門負責界定。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設備和網絡,確保設備和網絡運行安全。
第八條對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應由原確定該信息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審查確定。
第九條在同級國家保密局的指導下,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的協助工作。
第十條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