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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全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開展安全隱患辨識、評估、管控和排查治理工作,進一步遏制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控、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本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控是指對特種設備使用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部位、建設項目、設備設施和活動等進行隱患辨識、評估,按照安全隱患級別采取分類管控措施。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種設備使用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實施分級管理。
按隱患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隱患、嚴重隱患和重大隱患三個級別。一般隱患,是指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或安全技術規范,但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及時或限期整改排除的隱患;嚴重隱患,是指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責令整改,并進行處罰的行為,或者風險管控不力,可能存在較大事故可能性的隱患,一般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應視為嚴重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嚴重隱患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處置后仍未整改或無法整改,或存在區域性、環境因素等影響,僅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無法獨立處置的,存在重大事故可能性的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按產生的原因分為管理隱患、人員隱患、設備隱患三個類別。管理隱患,是指企業特種設備管理和管理職責缺失所產生的隱患;人員隱患,是指在特種設備相關生產生活中,由人員自身或人為因素所產生的隱患;設備隱患,是指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缺陷所產生的隱患。
第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是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控和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控和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按規定開展特種設備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發現隱患后,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組織治理。
對一般隱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立即組織整改。對嚴重隱患或重大隱患,應立即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嚴重(重大)事故隱患報表》(附件2),并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評價),明確安全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等。
第八條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隱患分級管理,分類管控。
對一般隱患,能夠現場整改的,應組織相關單位現場整改,無法現場整改的,應書面責令相關單位落實責任人員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應將之作為嚴重隱患處置;對嚴重隱患,應書面責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責任人員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未整改的,應將之作為重大隱患處置;對重大隱患,應依法責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采取停產停業等有效措施,防范事故風險擴大,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同時提出部門協同處置或隱患提辦的建議意見。
各縣區至少每半年對隱患排查整治情況進行分類匯總,對隱患類別問題較多、存在區域性或典型風險的環節,實施重點監控和治理,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發生。
第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時,應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開展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確定隱患等級。在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存在嚴重或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書面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一般隱患時,應督促使用單位及時治理并確認隱患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