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鄉鎮規劃建設工作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除市直管區域外的所有鄉、鎮、村的規劃和建設活動。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村規劃和重大項目規劃編制(修編)的審批,對規劃的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區建設局是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負責鄉鎮規劃監督管理,協助鄉鎮政府進行規劃編制(修編);
(三)依法審批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和鄉、村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手續;
(四)負責對其審批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鎮規劃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進行查處;
(六)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收繳。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
(二)編制(修編)鄉鎮、村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對其審批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鄉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
(五)負責鎮規劃區外村民自住房建設的審批和違法、違規建筑的查處,制止鎮規劃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
(六)負責鄉、村居民自住房建設的審批,對鄉、村違法、違規建設進行查處。
第五條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履行區建設局賦予的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協助鄉鎮政府進行規劃建設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建設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鄉鎮總體規劃近期5至10年,遠期20年。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編)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鄉鎮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的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報區人民政府審批。鎮總體規劃在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的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的村規劃應當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村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七條鄉、鎮、村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征求專家意見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條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更改規劃和違反規劃進行建設。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區建設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公共建筑、公益事業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區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房屋、構筑物建設的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鎮、村規劃區范圍外進行房屋、構筑物建設的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
回原籍村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鎮需要使用集體土地修建住宅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建設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后,方可依法向區國土分局申請用地。
第十二條審批規劃區外沿公路、江河、風景名勝區的建筑物、構筑物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退讓間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開工前,須經規劃審批單位放線(驗線)方可建設;工程竣工后,須經規劃審批單位規劃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其它手續。
第十四條在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區建設局批準。鎮規劃區外和鄉、村臨時建設,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期滿后,因情況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必須由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進行,嚴禁單位和個人以集資聯合建房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或變相房地產開發經營。嚴禁在集體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三章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簡稱限額以上工程),由建設單位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限額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應當依法向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受監手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有全套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已按規定辦理招標手續,施工企業確定并已簽訂合同;
(五)已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六)已按規定繳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期滿前向區建設局一次性申請延期。逾期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辦理了施工許可證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個月以上,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區建設局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區建設局核準。
第二十一條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對受監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履行質量安全職責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及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額以下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施工前必須到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要對設計圖集選用、基礎形式、砌筑墻體、預制樓板及構件、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給予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建設工程承包方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確保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范圍,以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為準。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行業規定設置“一圖五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施工機械設施設備裝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占(破)道許可證,繳納占(破)道恢復保證金;需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交通管制的,應當報請區公安交警部門事先通告,并設置臨時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導向標志。
第二十五條區建設局應當組織建設管理人員進行建筑管理業務、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管理與服務能力。
區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全區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員進行從業資格培訓,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設工程。
第二十六條區建設局要加強對預制構件企業的資質管理,定期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進行質量抽查,各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要強化日常檢查;
區質監局要加強對預制構件質量監督,杜絕不合格的預制構件流入市場;
區工商局對缺乏基本的生產條件、預制構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預制構件企業,要依法查處,直至吊銷證照,取消生產經營資格。
第四章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凡在鄉鎮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符合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參加本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各單位應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具體監督。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向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規劃、消防、環保專項驗收。房產開發項目還應向區建設局申請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綜合
驗收,檢查驗收單位應出具檢查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各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向區建設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第五章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鄉鎮規劃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二條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征收垃圾清運費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閉儲運。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損毀鄉鎮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以及郵政、通訊、軍事、防汛、輸變電、輸油輸氣管等設施。
第三十四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按政策規定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緩。所收資金全額上繳區財政,實行專戶儲存。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在鄉鎮、村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三十六條在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區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規劃區內鄉、村居民房屋、構筑物建設,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規劃區外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臨時建設違反規定的,由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區建設局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區建設局依照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鄉)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九條擅自在鄉、鎮、村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損壞鄉、鎮、村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