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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基地是指:按照我區與高校簽署的共建研究生社會實踐基地協議設立的,以深化地校合作、促進人才交流和向企業提供科技人才服務為目的的載體平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區各類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基地的掛靠單位,負責社會實踐基地的運營和管理。
第二條 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定點接收單位(以下簡稱“定點接收單位”)是指: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并接收研究生進行社會實踐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定點接收單位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定點接收單位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定點接收單位的申請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地與稅收征管地均在本區的各類企業,以及科教文衛等重點領域的事業單位。
2.單位注重產學研合作,并與關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關系或有意向開展關合作。
3.單位注重技術研發,每年能提供至少一個適合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的技術研發項目,并具備開展技術研發的條件。
4.單位應具備接收研究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的食宿條件。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填寫《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定點接收單位申請表》(一式兩份),并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經認定合格的,掛牌授予“區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定點接收單位”稱號。
第六條 經認定為定點接收單位的,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應按關要求履行義務,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類政策優惠。三年期滿后定點接收單位的資格自動注銷,如需延長資格期限,應當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延長資格申請,延長期限為三年。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對定點接收單位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點接收單位資格,不再享受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定點接收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定點接收單位在優先享受各類人才政策優惠的同時,還可享受下列優惠:
1.社會實踐研究生食宿由各定點接收單位自行安排,區政府給予各定點接收單位食宿補貼。食宿補貼按8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實踐時間原則上為40天左右。
2.高校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的往返交通費用由各定點接收單位承擔,社會實踐基地給予各定點接收單位交通費用補貼。往返交通費用補貼最高不超過700元/人。
3.社會實踐研究生商業保險除已由關高校自行購買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購買,各定點接受單位無須承擔關費用。
4.除合作高校特別要求外,定點接收單位可無償使用社會實踐研究生在實踐期間產生的科技成果。鼓勵定點接收單位,根據項目產生的實際效益及研究生對科技項目貢獻大小,對其給予一定的獎勵。
以上各類補貼在當年度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結束之后,按有關要求統一結算。
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基地的基地建設費用及社會實踐過程中的集體活動費用,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墊付,在當年度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結束之后,按實結算。
第九條 定點接收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每年至少安排一個合適的項目用于接收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并于當年的三月份上報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高校研究生社會實踐關聯系協調,并負責實踐研究生的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同時提供研究生完成項目必需的工具、資料及人員協助和指導。
3.高度重視與研究生的前期聯系工作,在學生赴單位實踐之前,雙方應就項目的詳細背景、關要求、工作計劃、工作條件等進行充分溝通,以便實踐學生能利用在校時間做好資料搜集、軟件設備等方面的準備,以便更快更好地完成項目任務。
4.定點接收單位有關負責人在社會實踐結束后應如實、客觀地填寫對研究生的鑒定,在學生實踐結束前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
5.合作高校對實踐接收單位的其他要求。